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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机制,国企改制成功的保证
发表时间:2012-03-11 浏览次数:431

国有企业改革是国家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是从整体上搞好国有经济、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的一项重要内容。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是十分重要的国企改制的方针,对指导国企从计划迈向市场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特别是十五大召开以来,国企改制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企业在产权结构上由国家所有的一元化结构走向国家、集体、法人、自然人所有等多元产权结构,也就是“产权制度改革”,到了这个阶段进入了国企改制的深层次。一直以来国企改制都受到各方面的持续关注,其根本原因在于国企改制关系到国家、社会以及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国企改制过程中的资产处置、员工安置、产权重组等如何规范,以及改制后企业如何改变观念、如何发展、如何加强监督与约束、如何塑造企业核心竞争力等问题,都是国企改制必须面对的事实。

从目前国有企业改制的实践看,国企改制的重点仍主要集中在调整产权结构,规范企业形式上,更多地强调了“产权清晰”,而忽视了“管理科学”。其实,国有企业改制不仅需要在企业的产权结构上予以变革,更需要在企业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上进行创新,从根本上转换决策、用人、激励这三大机制,这样才能使企业成为市场竞争主体,从而实现国企改制的最终目的。

一、转换决策机制

国有企业经历了公司制改革后都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但由于从产权结构上仍是国有股一股独大,存在着所有者缺位,缺乏决策、制衡、监督机制。大多数国企改制后,都面临“老三会”向“新三会”过度的问题,建立和健全公司的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机制是经营的关键,否则会陷入“一人堂”的决策怪圈。因此,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会和董事会依法做出,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国有企业董事长、总经理一般都由政府委派,这样一种治理结构,从出资人方看问题在于,公司内资产所有者缺位,导致在实际运作中所有者的权力行使难以到位,进而容易出现“内部人控制”问题;同时,由于资产所有者是公司追求利润的最主要的源动力所在,如果所有者权力行使不到位,公司追求利润的动力就大受影响;从另一个角度看,作为国有独资的公司,国家所有就是全民所有(根据宪法规定),因此,某种意义上讲,它又是股权高度分散的股份有限公司。由于每个人的股份都很少,每一股东都不会因自己对企业经营者的监督努力而获得太多的收益,理性的选择就是“搭便车”,于是大家就都没有积极性去监督企业的经营者,从而也容易形成经营者大权独揽的内部人控制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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