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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中面临的司法审判
发表时间:2011-11-10 浏览次数:151
国有企业的改革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逐年深入。自一九七九年以来,对国有企业的改制,国家先后提出扩大企业的经营自主权,通过简政放权、减税让利,逐渐增加企业的自我积累能力和企业开放搞活的能动能力。从1981年试行的承包责任制,实现了政企分开的逐步构思;1982年在部分企业中尝试的试行“利改税”的政策方案;1983年提出了对企业产业结构和组织结构进行规范和调整,使一部分企业实现集团化或采取多种形式的横向联合;1988年在我国的部分省市开始出现了股份制企业,对新的企业组织形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目前,我国已进入世贸组织体系,从而建立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新体制,是企业按照市场经济的运行轨迹发展,是摆在国有企业进入市场经济运行规则之中的当务之急。因此解决政企不分、产权责任不明晰、经营机制难转变和旧的体制所遗留的人多、债多、行政干涉多、社会福利不完善等问题,必须要找到切实可行的途径。寻求最终客观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有效结合的现代企业管理的现代企业制度。那么,在这一过程中,如何发挥审判职能给国有企业改制发挥作用,同时运用法律手段为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就成为了目前司法审判工作面临的重大的问题。

根据国家对企业改革的精神,笔者认为在司法审判过程中首先应当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一、司法审判应当有助于企业建立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的原则。

国有企业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国际形势的不断变化以及国际贸易的全球化,旧的国有企业管理模式已不适合时代的要求。因此,必须加以改革。从而在司法审判工作中应当在维护公平,维护国有经济共同发展的前提下,尽可能的维护国有企业的利益,同时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和司法环境,为企业的正常运营起到维护和积极引导的作用。在行使审判权时,应当明确专项审判工作的重点,着重处理好国有企业制改造,股份制合作、改组、合并、分立、评估、出售、产权转让等方面的案件;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清产核资中债权纠纷的案件;经营机制改制等方面的案件以及劳动、社会保障和无形资产保护等方面的案件,积极发挥司法审判在刑事、民事、行政方面的职能,的的确确为国企改制创造一个有利的环境。

二、司法审判在兼顾公平的原则下,应当注重效率优先原则。

这一原则也是国有企业在改制中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度,建立现代化的企业管理模式的一条基本原则。

三、司法审判应当注重社会稳定发展的原则。

国企改革是一场广泛而又深刻的变革,国有企业的体制转换以及结构层次的调整实际已进入一个较为敏感的阶段,从而显示出许多较为复杂和多层面的矛盾。从而要求司法审判在国企改制的过程中,应当强调大局意识,有效和稳妥的行使司法审判,使审判职能在经济、民事、刑事、行政方面起到良好的作用,有力的保障国有企业的深化改革,也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

在综观国有企业改制的过程中,司法审判是保障和处理纠纷的重要途径,在注重司法审判相关原则的基础上,司法审判一般将涉及到的案件类别:

1、企业资产评估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2、企业产权转让合同纠纷;

3、企业资产移转合同纠纷;

4、企业兼并、分立、合并、出售、收购中发生的纠纷;

5、企业股份制合作改造中发生的纠纷;

6、企业向公司制改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7、企业经营机制改制(承包、租赁、挂靠、债权转移、托管经营发生的纠纷);

8、企业改制中发生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纠纷;

9、企业改制中对遗留债权、债务处置发生的纠纷;

10、企业改制中发生的侵权和其他侵权纠纷。

对于以上列举的案件,司法审判均应当采取慎重和积极的态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受理,并依法做好引导和疏理工作。

国有企业由于时间较长,并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时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人们对国有企业有着无比眷恋的心情。因此,在国有企业改制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代化企业时期,更应当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注意和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1、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有无权利处理国有土地问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企业对于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享有转让、出租、抵押的权利;对于国家无偿划拨的国有土地,应当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有效性,同时规范国有改制企业的经营,在司法审判中应当对于国有土地的处理问题,必须依法稳妥的行使。

2、银行债权的实现和国有企业改制中存在的问题。

国有企业在建立和发展时期,金融机构起到了积极的支持作用。银行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绝大部分是国家行使宏观管理职能,在“拨改贷”阶段形成。司法审判过程中,在重视法律、法规、政策的同时,应当以历史的、发展的眼光对待这一问题,并深入浅出的处理好银行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国家在此同时也成立了相应的资产管理公司、引导国有企业逐渐实现“债转股”的现代企业经营模式。

3、有关国有企业遗留的其它债务承担的问题。

国有企业在改制运行之中,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司法解释在配套出台。有关国有企业遗留的债务应当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有效处置。在行使审判权时,更应当注意这些事项,作出适当的裁判。

4、关于违反约定义务和对无效行为进行处理和认定的问题。

司法审判过程中,应当对违反约定义务的行为进行客观、公正的认定,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合同效力下一方拒绝履行合同承诺;在合同有效期内未履行义务和出现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文件虚假。因此在责任承担处理时,司法审判应当把握适用过错原则,合同约定原则,请求对一原则,明确确认等原则进行处理。

总之,司法审判是维护社会公正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审判是为国有企业改制和维护公众利益不容推辞的义务和责任。在国有企业全面进行改制,建立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的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司法审判起着重要和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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