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名称程序及所需文件
发表时间:2006-01-17
浏览次数:0
1、 首席代表签字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原件);
2、 批准证书(原件);
3、 变更名称申请书(董事长签字)(原件);
4、 公司所在国(地区)有关变更名称的注册证明(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5、 原登记证和代表证(原件)。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