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
怎么看待我国的企业分立
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新闻中关于公司分立的一些新闻消息,有的是因为公司经营好了之后需要分立,接下来由律咖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企业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将企业依法变更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法律行为。企业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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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公司分立]
设立典当行,应交的材料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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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公司分立]
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权和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后,应该由公司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本案中因为公司不配合办理,所以原告起诉公司要求办理,属于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3、判决结果 判令被告于15日内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律师建议 当事人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时候一定要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做明确的约定,避免履行不能,建议委托专业律师进行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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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合同纠纷的处理规定
《民法通则》第44条对企业分立的登记、分立各方财产和债权债务承担问题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关于企业分立涉及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问题,《合同法》第70条以及第5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作出了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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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审计问题处理
公司分立验资对财务审计特殊考虑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办理公司分立验资业务,在审验中均应执行相关财务审计程序,以确保原公司分立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以及财产清单的真实性,进而审验拟分立公司股东制订的公司分立财产分割方案和债权债务承继方案合规性和合理性。 一、 按照清产核资要求审计确认原公司分立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以及财产清单 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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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公告怎么写
女士/先生/公司: a公司拟分立为a公司和b公司,已于年月日获得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a公司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继。经协商,a公司债务由a公司承担,债务由b公司承担。本公司债权人可自年月日(指第一次发布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提出异议。 本公司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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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税务问题处理
被分立公司的税务处理 在企业分立过程中,被分立企业的税务问题主要涉及的是分立过程中资产的转移所产生的税务问题和所得税问题。因资产转移而涉及的税务处理与单纯意义上的资产买卖有所不同,是企业一部分产权的转移,亦可认为是一项投资行为,因此对此税法有一些特殊的规定。 和企业合并相类似,企业分立涉及不动产转移的,被分立企业免征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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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后如何缴纳税款?
公司作为纳税一方,在公司出现分立的情况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 告,并依法缴清相关税款。纳税公司在分立时如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公司对原公司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分立后的公司有义务将 原公司应缴纳而未缴纳的相关税款缴清。在缴清税款后,分立后的公司可以按照相关的债务承担协议向原公司追偿其应当承担的部分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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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协议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公司分立协议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1、分立合同各方拟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2、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 3、分立形式; 4、分立合同各方对拟分立公司财产的分割方案; 5、分立合同各方对拟分立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6、职工安置办法;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式; 9、签约日期、地点; 10、分立合同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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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公司分立]
拟分立的公司应向审批机关提交哪些文件?
拟分立的公司应向审批机关提交哪些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分立的申请书; 2、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 3、因公司分立而拟存续、新设的公司签订的公司分立合同; 4、公司合同、章程; 5、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6、由中国法定验资机构为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 7、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8、公司的债权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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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后原公司的债务应如何处理?
问:某区政府工业主管部门作出决定,把所属的a公司的两个业务部门分立出去再设b公司和c公司,并在决定中明确该公司以前所负的债务由新设的b公司承担。a公司原欠李某货款5万元,现李某要求偿还该债务应当如何处理? 答:《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本案中政府工业主管部门的债务承担决定并非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约定,且不足以对抗《合同法》因此该决定中关于债务承担的内容无效,该债务应由a、b、c公司连带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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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