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层收购(mbo)是近年来企业资产重组、企业购并、以及实施股权激励机制的热门话题。在中国,管理层收购还刚刚起步,缺少现成的经验和模式,国外的操作方式又缺乏与我国国情的紧密联系。2003年3月,财政部在发给原国家经贸委企业司关于《国有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中建议:“在相关法规制度未完善之前,对采取管理层收购(包括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行为予以暂停受理和审批,待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关措施后再作决定。”这则消息更是印证了我国管理层收购还处于萌芽阶段。虽然财政部的这一建议多少与部委改革有关,但是其中也明显地暴露了目前实施的管理层收购操作的不规范。
然而改革的深化、市场的需要呼唤管理层收购的制度设立。2003年12月15日国资委发布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专就管理层收购行为作了规范,政策的坚冰似乎在不经意间悄然融化。同时,国资委负责人在就该意见的谈话中也提到,管理层收购比较适合于中小企业,而对大企业来说,改制的方向应该是通过规范上市或吸引战略投资者来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促进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由此可以预见,在如此政策暖风的吹拂下,一场中小企业管理层收购的热潮可能很快就会到来。
本所律师曾重点参与了一批中小型企业管理层收购的案例。本文主要是结合本所从事各类企业管理层收购的一些经验和体会,就中小型企业管理层收购的法律业务实践作一番探索,希冀能够抛砖引玉。
一、收购主体
(一)自然人
管理层收购的最终目的就是实现管理层对目标企业的控制,并通过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实现利益的剩余索取权。因此,只要能达到这些目的的方式都可作为管理层收购的方案选择。由管理层通过个体来直接受让目标公司的股权/资产,显然是最直接、最方便的方式。
但是,中小型企业往往是有限责任公司,由于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设置有股东人数为50人的上限约束,以及出于决策便利迅速、今后改制上市等因素的考虑,大部分公司都不愿意注册在工商局的股东人数太多,因此,中小型企业中的管理层收购,往往会碰到需谨慎确定持股的管理层范围的问题。在此情形下,又可能会产生股权信托的问题。
本所曾操作过的一个管理层收购项目就遇到过类似问题。由于历史遗留问题,目标公司的实际持股人有近百个,注册在工商局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却只有二十几个,而这些名义股东每一个人名下又都挂着十几个人的股权,持股情况比较混乱。现该公司准备对公司管理层和技术骨干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以实现部分管理层收购,并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同时计划三、四年内上市。出于今后上市的考虑,以及从确定的股权激励对象范围较大的因素出发,我们对首先进行的股权激励计划设计了如下的方案:先从激励对象中确定几个作为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登记在工商局股东名册上的股东(代持人)以及其持股数,再确定每个代持人名下实际持股人(包括激励对象以及历史遗留下来的实际持有人)的名单和持股数;然后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将现有工商局股东名册上在册登记的股东名下的股权转让给代持人;之后,每个代持人与名下的实际持股人签订《委托持股协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并依照《信托法》的原理和规定,确定由代持人以自己的名义持有实际持有人对公司的实际出资额,代持人享有出资额所产生的股东会会议的表决权、选举权等权利;收益权名义上由代持人拥有,而实际上各种股息和分红由实际持有人享有;而对于股权的处分,代持人必须根据实际持有人的指示行使。这样,通过引入信托机制,以股权代持的方式解决了管理层收购人数较多和股东人数限制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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