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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收购协议书
发表时间:2012-05-30 浏览次数:110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 授权委托人:

 址: 地

 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委托收购(股权 资产 专利权)事宜,签订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有意收购▁▁▁▁▁▁▁▁行业的(股权 资产 专利权), 并就该收购信息指定甲方为信息发布渠道向外发布。

第二条 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并就且仅限于乙方提供的收购信息,通过产权交易网、并购周刊及其他媒体(甲方的客户资源)向社会公开发布。甲乙双方就发布方式另有约定的,也可按约定的方式发布。

第三条 乙方保证收购信息的真实性。

第四条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交下列材料:

(一) 乙方发布收购信息的合法、有效的书面决定;

(二) 有委托代理人的,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该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填写《转让登记表》

第五条 甲方可根据情况需要,随时要求乙方提供其它必要的材料。

第六条 乙方保证本协议第四条、第五条所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同意甲方就上述材料按下述第(▁)项所规定的方式发布(已有明确目标的不需发布):

(一) 完全的向社会公开发布,但不公布且仅限于不公布本协议项下拟收购(股权 资产 专利权)所在企业或乙方的全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不完全公开发布。

第七条 乙方要求按前条第(二)项规定执行,不完全公开发布的,应当另行出具书面文件,具体说明不公布事项的范围及甲方可以向拟出让方提供的材料范围。

第八条 对于乙方按本协议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提交的材料,甲方均认为可以向拟出让方提供,并以获得乙方授权。但乙方按前条规定出具了书面文件的除外。

第九条 甲方负责接受拟出让方的出让申请,解答拟出让方的询问。

第十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与拟出让方接触或协商转让事宜。

第十一条 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结果及拟出让方情况,并做为投资顾问,积极参与项目考察、研究、策划、谈判、方案设计和合同拟定等活动。

第十二条 乙方知悉从甲方处获得的有关拟出让方的资料,全部来源于拟出让方,保证对该材料及其涉及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并保证该材料不得被用于除转让(股权 资产 专利权)以外的其它用途。

第十三条 甲方对按本协议的规定向拟出让方提供材料,给或可能给乙方造成纠纷、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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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并购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33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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