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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外资并购境内上市公司几种方式之探讨
发表时间:2012-06-07 浏览次数:42

近年来,随着国际直接投资形式不断地发展变化着,相对于传统的“新建投资”而言,“并购投资”越来越受到跨国投资主体的青睐,并逐渐发展成为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所谓并购(m&a),是收购(acquisition)与合并(merger)的合称,前者为跨国收购,即外国公司通过购买股权而取得对当地企业的资产与经营控制权,使其成为外国公司的子公司;后者为跨国合并,其结果是原来分属不同国家的(投资国和东道国)的两个企业合并为一个新的法人实体,或者被并入投资者企业中[①]。在外资对境内企业的并购中,合并的案例很少,绝大多数情况是收购。在国际范围内跨国并购也以收购为主,合并仅占跨国并购的3%。收购可以是少数股权收购(外国企业拥有被收购企业投票权股份的10-49%),多数股权收购(50%-99%)或全额收购(100%)。我们知道不管是股权并购还是资产并购,投资主体并购的目的都是为了获得目标公司的经营控制权或者对目标企业经营权的重大影响。所以,一般把收购的股权少于10%的视为证券投资而不看作国际直接投资,因为前者的投资主体的目的是为了获得短期的资本利得,而不是为了获得对目标公司资产的控制与管理权或对目标公司经营政策产生重大影响,因而不属本文的讨论范围。在国际上,从跨国并购案例的发展历程来看,大规模的并购主要都是以上市公司为目标的,由于上市公司的透明度、公开化程度相对较高,并且运作相对规范,并构成本也相对容易计算,因此投资主体多以上市公司为目标公司进行并购。可以预见,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开放和外国投资市场准入的不断扩大,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外资并购将主要发生在上市公司领域。并且,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大多为相关产业的龙头企业,不断地立法完善该方面的外资并购对于我国的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国家经济安全”有着重要的意义。在外资并购境内上市公司时,外国投资者将会受到东道国有关外资准入、国家经济安全与产业政策、外汇管制、反垄断等多方面的政策审查,同时,从可操作的程序上讲,东道国的外资法、公司法、金融与证券法等将会起着核心的作用。本文试着从可操作性角度,对有关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可能采用的并购方式做一个探讨,以供实务中能够提供一个可选择的并购渠道。 

一、我国外资并购法的发展历程

1、“北旅事件”与限制外资并购境内上市公司

第一例外资并购境内上市公司案为1995年8月日本五十铃和伊藤忠商社协议收购北旅股份,该案中日本五十铃和伊藤忠商社通过协议受让北旅股份不上市流通非国家法人股400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成为北旅第一大股东。日方同时承诺所持股份8年内不向中国境内法人或个人转让。但当时外资并购上市公司国有股在我国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方面的借鉴,日商也正是利用自己成熟的并购经验钻了中国法律的漏洞。按照北旅与日方达成的转让协议,北旅使用的土地只以每亩5万元人民币折价入股,地价显然偏低,并且还存在设备被低估的情形。北旅拥有4台由原东德生产的大型设备,当时的实际价格是1亿元人民币,但评估价格只有800万元人民币。结果,总的评估价格5.2亿元人民币比实际价格约9亿元人民币差不多少了一半[②]。北旅的资产流失严重,而且在我国证券市场产生了极坏的影响。作为首例引进外资的上市公司北旅股份本身在引入外资方后,公司业绩并没有大的改观,反而出现连续亏损,在公司危难之际,日方甚至违反自己关于8年内持股不再转让的承诺,在很短的时间内即退出了北旅,这在我国引起了强烈的震撼,并最终导致政府下令《关于暂停将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转让给外商的请示的通知》。根据该《通知》的规定:“在国家有关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管理办法颁布之前,任何单位一律不准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的国家股和法人股。”由此,外资并购陷入了一个长期的低潮,直至2002年我国才重新开启了外资并购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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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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