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在涉及并购等资本运作时,应该注意节约成本,在充分理解国家税收政策的情况下,应该合理避税而不是逃税。
这是一个上市公司收购的真实案例,为了避免纠纷,隐去公司名字。本案例只讨论所得税问题,忽略交易中的其他税。情况介绍如下:
甲公司为房地产上市公司,收购了某港资公司持有的a公司100%股权。a公司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有一个楼盘两期开发项目,一期于2005年销售完毕,二期2007年12月开工,预计2009年7月竣工,投资总额1亿元。2007年12月31日。a总资产6000万元,净资产5000万元,应收账款4000万元,2007年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主营业务利润-10万元。
根据评估公司的评估,该公司总资产1.1亿元,总负债1000万元,净资产1亿元,总共增值5000万元,增值率100%。2008年2月,甲上市公司以评估价格直接收购港资公司持有的a公司100%股权。据甲公司测算,该项目二期可实现销售收入3亿元,实现税后净利润8000万元。
此案例中,上市公司原来按公允价值(评估价格)收购,港资公司(其实为上市公司所控制)首先交股权转让的所得税,项目公司a被吸收合并,按税法规定吸收合并视作子公司按公允价值出售转让全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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