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义务豁免的四种例外
发表时间:201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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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30日表示,证监会拟对一些行为的行政许可予以取消,明确因30%以上大股东每年2%自由增持行为、50%以上股东增持股份行为、继承、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更的发行行为引发的要约收购义务豁免不再需要履行行政许可审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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