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过程中股东权益遇到侵害情况呈现上升趋势,归类的原因一方面是公司体制不健全,一方面是中小企业股东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其次公司监事会没有起到作用,但最终原因还是现行立法不完善。所以造成股东之间在企业运营过程中由于意见分歧和利益冲突而产生的法律纠纷非常多。
那么当公司股东权益受到侵害之时,应当如何保护自己权益,上海朋洋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建功律师作如下总结:
直接诉讼处理。诉讼处理适用公司已经处于一种僵局状态,不通过诉讼无法解决,诉讼处理并非什么情况都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法律解决的类型包括:(一)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二)股东知情权纠纷(三)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四)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五)公司解散纠纷,但诉讼处理后果是将公司可能直接推向僵局,导致公司无法再进行运营,所以律师建议最好还是和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协商解决,股东纠纷与解决其他纷争一样,坦诚、友好协商应是化解股东权益纠纷的最佳方式,因为以协商方式解决股东纠纷时,不仅可解决已经出现的纠纷,还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可能出现的纠纷,寻求防范和解决的方法。不要轻易的去提起诉讼,诉讼或者仲裁就是不得已的最后选择。
【涉及股东权益的法律条文】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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