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原告**传媒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下称影视公司)于2014年4月8日向法院起诉称,该影视公司自2013年1月15日成立以来,公司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章、证、照均被作为公司股东的唐某控制,因相关证照脱离公司法定代表人控制,无法开展公司日常工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唐某将上述证照归还自公司法定代表人处。
被告唐某称,唐某作为影视公司的股东、监事、是该影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公章、财务章、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均在唐某控制之下,公司法定代表人人名章不在唐某处。而且唐某不同意返还公司相关证照,理由如下:1、唐某持有证照是为了公司运营,公司章程也并未明确约定这些公司证照由何人管理,唐某作为公司股东、监事和实际控制人有权进行管理;2、影视公司现法定代表人有损害公司利益之嫌,不应享有公司证照的管理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影视公司作为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当然享有公司证照的控制权,从该公司成立的意思表示看,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并非唐某,公司章程也并未约定,故影视公司诉求被告唐某将上述证照返还至公司法定代表人处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
法律视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本案属于该规定第252个民事案件案由: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在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等相关证照,类似于公民个人的身份证一样,对外代表着公司,与公司经营息息相关,其重要性则不言而喻。对于公司的相关证照,其所有权当然属于公司所有,但公司作为一个虚拟的组织,也是由公司授权的个人代表公司进行运营的。而公司的营业执照、印章等应当由公司专人保管并对使用情况进行明细登记,只有这样才能控制证照的使用法律风险。而公司相关人员发生变更后,对公司证照的权利转移过程中,就容易产生此类法律风险,更有甚者,会有人恶意占有公司证照,损害公司利益。
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如果发生此类纠纷,就可以依据上述规定,按照公司证照返还纠纷进行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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