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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诉讼
发表时间:2014-03-07 浏览次数:277

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管理者,有权了解公司的运行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这条规定的正是股东的知情权。

知情权是股东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股东实现其他权利的一个重要基础,股东只有在了解公司的状况后,才能正确行使自己的股东权利,比如决策权、股利分配请求权等。

在司法实践中,股东的知情权受到侵害的主体一般是中小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一些大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长期不向股东出示财务报表,长期不向股东分配红利等。因此,股东在知情权收到侵害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新修改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也规定了股东知情权纠纷,从新的立法当中我们可以看出,国家正加大力度保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从而维护市场经济的发展。

同时需要说明的是,股东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并且需要提交股东身份证明的证据,在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应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因此,在诉讼中这一举证责任由公司承担。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监事能否以知情权受到侵害为由对公司提起知情权诉讼,本人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是依照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对公司运行状况及财务等进行监督,因此,监事会或监事以其知情权受到侵害时是不能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若公司监事同时具备公司股东资格的,法院应当向其释明,若同意以股东身份提起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法院可准许变更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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