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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否定事实的认定
发表时间:2012-05-29 浏览次数:393

     1、股权资本显著不足—------股本金额与债权人主张债务的差额必须达到绝对值、相对值都较大的状态。

    2、股东与公司之间人格的高度混同

       (1)股东与公司之间在资产或财产边界方面的混淆不分。

       (2) 股东与公司之间在财务方面的混淆不分。股东甚至和公司共用一本帐,共享一个银行帐号。

       (3)股东与公司之间在业务方面的混淆不分。

       (4)股东与公司之间在机构方面的混淆不分。

       (5) 股东与公司之间在人员方面的混淆不分、母子公司之间的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交叉任职过多过滥。

       (6)子公司的机关陷入瘫痪状态,母公司直接操纵子公司的决策活动。

       (7)其他方面的人格混同。例如,母子公司共用落款同一公司的信封信纸,共用一部电话总机,共用一个网站,共用一个电子邮件。

    为慎重起见,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认定股东与公司之间人格的高度混同的事实时,应严格掌握标准,不宜因为存在单一的、非关键的混淆现象就遽然否定公司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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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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