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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杭州首例公司人格否定案件
发表时间:2012-05-29 浏览次数:181

   江苏一纺织公司称,1998年起,一直与杭州嘉润贸易有限公司有布料买卖业务,到2003年4月,嘉润公司已拖欠货款65万余元。纺织公司催讨无果,不得已诉至法院。判决下来,嘉润公司理应支付货款,该公司发起人黄某负连带责任。可万万没想到的是,案件执行中,嘉润公司人去楼空,已无财产,黄某名下的房产也已赠与其子,个人也无财产可供执行。

纺织公司称,新《》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根据国家工商局关于《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必须以各自拥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金,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登记时需要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协议。 

然而纺织公司查明,嘉润公司成立初,黄某与陈某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分割,也未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协议。甚至黄某曾购买住宅的90余万元,也是出自嘉润公司账户。因而认定公司资金和股东资金并没有分开,股东和公司人格是混同的。

纺织公司认为,在夫妻存续期间,双方获得的和持有的财产都被视为共同共有财产,案中两位股东的财产其实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嘉润公司虽为有限公司,但其实质上很可能是这对夫妻牟取利益、逃避债务的工具。因此要求法院判令确认嘉润公司这一夫妻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也就是否认公司人格,由黄某和陈某对嘉润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承担无限责任,意味着夫妻俩将以个人财产来偿还公司债务。

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沈学让律师指出所谓的公司人格否认是指当控制股东滥用公司的法人资格,滥用股东有限责任规定,坑害债权人,包括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债权人有权力请求法院在该特定案件当中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责令躲在公司面纱背后的股东站出来,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就是新《公司法》第20条第3款中规定的内容。 

否认公司人格有何意义,这主要针对现实中,有的公司股东滥用权利,采用转移公司财产、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混同等手段,造成公司用于偿还债务的财产大量减少,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比如:股东为逃避自己的财产被强制执行,于是设立一家公司,并将财产转移到这家公司中;股东为逃避债务而抽逃资金或解散公司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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