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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龙松香集团公司诉詹富贵等否定公司人格、确认赔偿争议案
发表时间:2012-05-29 浏览次数:475

    民事起诉状

    原告中国金龙松香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20号世纪兴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曹效军,职务,总经理。

    被告河南省迎宾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火车站广场;

    法定代表人谢志军,职务,总经理。

    被告安阳市志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火车站广场。

    法定代表人詹富贵,职务,董事长。

    被告詹富贵,男,1954年8月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53号-4-1-6号。现押于北京市看守所。

    被告谢志军(曾用名谢辉),汉族,男,1959年11月21日生,河南省迎宾国际饭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河北省邯郸县户村镇牛叫河村;

    被告詹坤,女,汉族,1981年12月13日生,河南省迎宾国际饭店有限公司股东,现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47号7-4-6;

    被告刘爱风,女,汉族,1964年7月8日生,河南省迎宾国际饭店有限公司股东,现住省邯郸市邯山区陵园路勘探胡同14-2-13;

    被告陈小强,女,汉族,1954年11月12日生,汉族,河南省迎宾国际饭店有限公司股东,现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47号7-4-06。

    诉讼请求:

    ⒈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告河南省迎宾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为非法人企业;各股东对出资不足10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中国金龙松香集团公司在安阳市火车站广场东侧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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