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正式引进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毫无疑问,这一制度的建立对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增强《公司法》的可诉性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也存在着权力被滥用以及诉讼投机等危险。面对股东提起的派生诉讼,公司的管理层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和公司的财力,必然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有时,公司的管理层会为了维护公司的正常经营,或者怕公司的形象受损或诉讼费用昂贵而不得不进行妥协。先诉请求制度就是针对股东派生诉讼所设计的一种公司内部过滤程序,其目的在于试图寻求一种平衡,一方面可以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和维护公司的根本利益,同时又可以防止股东的滥权和恶意诉讼,浪费公司以及国家司法资源。
先诉请求,主要是要求股东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应当首先向公司有关机关提出书面请求,要求公司在一定期限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和行为向不法行为的实施者提出起诉或采取有效措施,只有当公司明确拒绝或对请求置之不理时,股东才可以向法院提出派生诉讼。先诉请求制度是公司法在股东派生诉讼中设置的一个必经之路,这就是美国所谓的“竭尽公司内部救济”规则。对于先诉请求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公司是商业经营的主体,它应当是公司商业决策的决定者,通常情况下公司应当最能作出符合公司利益的判断。先诉请求给公司自身提供了一个机会,使其尽可能地在公司内部将原告股东指控的错误行为纠正过来,“内部消化”股东之间以及股东与公司管理层之间的纠纷,也就是首先“竭尽公司内部救济”。其次,先诉程序可以节约公司成本和司法资源。如果当事人可以通过公司内部的程序和手段解决纠纷,就没有必要到法院去,毕竟司法途径解决纷争不仅耗时耗力,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会对公司的经营造成一定影响,因此诉讼应当是最后的选择。第三,先诉请求可以作为一种制动装置避免一些股东恶意的诉讼,使公司免受无端诉讼的干扰。最后,先诉请求可以抑制好讼的律师为追求个人利益而发动公司股东兴讼。
两大法系对先诉请求的具体规定并不相同。归纳起来,先诉请求有三种模式:一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请求;二是向公司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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