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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诉讼的概念
发表时间:2014-05-08 浏览次数:325

集团诉讼,又称“代表人诉讼”,是共同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指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由其中一人或数人代表全体相同权益人进行诉讼,法院判决效力及于全体相同权益人的诉讼。

集团诉讼的概念

作用在于同时解决当事人一方为一个庞大集团的诉讼,简化程序,避免在同类问题上作出相矛盾的判决,保护处于相同情况的众多受害入的权益。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遇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情况时,可以由代表人诉讼。诉讼代表人可由当事人推选或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数为3至5人。如果人数众多的当事人一方不确定,人民法院应当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及诉讼请求,通知受害人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的判决对末参加诉讼的受害人具有效力。

(一)关于集团诉讼的受理

1、群体性纠纷的解决行政处理优先原则。目前由于人民法院的审判力量缺乏,受理各类案 件日益增多,法院本身的压力就很大,因此,集团诉讼的适用面不宜过宽,凡是行政机关能 够处理的,应先由行政机关处理;对行政机关无法处理或处理后仍有争议的群体性纠纷,才由法院受理。

2、避免重复立案、重复审理。首先,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应把好立案关,必须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审查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特别是审查是否符合集团诉讼的条件,避免把大量群体性纠纷单个立案,分别审理。其次,由于某些群体性纠纷比较分散,加之我国地域 辽阔,交通、通讯并不太发达,某一法院受理了当事人的起诉并发出权利登记的公告后,有 些权利人和其他法院不一定知道,可能导致几个法院各自受理、分别判决。因此,人民法院决定受理集团诉讼案件后,应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有效途径公告案件情况,最大限度通知 所有权利人。同时人民法院之间也要加强案件通报、协调方面的工作。

3、关于诉讼费是否预交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原告 起诉应当预交诉讼费。但集团诉讼的原告方人数众多,单个成员的请求数额一般很小,而集 团整体请求金额则很大,在公告登记结束前也无法确定,由代表人预交诉讼费或由参加登记 的权利人分别预交诉讼费都比较困难。因此,一般应允许原告缓交诉讼费,待权利人参加登 记后按照规定对自己的诉讼标的预交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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