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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弦银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国强委托合同纠纷案
发表时间:2012-07-13 浏览次数:457

【要点提示】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故未经批准的受托人与委托人订立的证券类委托理财合同原则上应为无效,对受托人因此而获得的非法收入,法院可予以收缴。

【案例索引】

一审:慈溪市人民法院(2007)慈民二初字第1212号(2008年1月11日)

【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弦银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方家胡同46号3250房间,经营地点北京市朝阳门外大街16号中国人寿大厦1809号。

法定代表人候典名,经理。

被告胡国强(反诉原告),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系慈溪市捷慈进出口有限公司经理,住所慈溪市横河镇宜青桥村河东岸。

慈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为注册资本3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顾问、技术推广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公关服务和组织文化艺术交流。被告经朋友推荐阅读了“侯健”所著的投资书籍,并由此知道了原告的联系方式。2007年7月1日,原、被告订立《弦银国际资产委托管理合作协议》,约定:被告委托原告管理资产3000000元,原告对被告股票账户内的资产进行操作,被告不得私自操作,协议期限一年;协议签订后三日内,原告向被告收取45000元作为预收的资产管理费,协议到期后,原告在三个工作日内退还,如被告违反协议条款,则原告将不退还该资产管理费;总资产浮动亏损超过本金30%时,被告有权提前结束合同,退还资产管理费;对于投资收益,被告分配总收益的70%,原告提取总收益的30%,投资收益达到30%时,原告有权提前进行收益结算分配。协议订立后,被告将开立于北京市民生证券公司的股票账户交与原告管理,并于2007年7月4日汇给原告45000元资产管理费。2007年8月1日,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修改了股票账户的密码、自行交易并陆续划走了全部资金。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资产管理合作协议已经解除,要求被告支付30%的投资收益。

原告诉称,2007年7月1日,原、被告双方订立《弦银国际资产委托管理合作协议》,约定由被告委托原告管理资产3000000元,资产管理费为45000元。原告对被告账户内的资产进行管理,被告不得私自操作,如被告私自操作账户,则原告不退还资产管理费。协议期限一年,期满原告在三个工作日退还受委托管理的资产。被告委托原告管理资产获得的总收益利润,被告分配总收益的70%,原告提取总收益的30%,合作期内当资产的投资收益达到30%时,原告有权提前进行收益结算分配。协议订立后,原告实际管理的资产为2637000元。至2007年7月31日,资产总值增至2908000元,盈利271000元。2007年8月1日,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修改了账户密码、私自交易并陆续划走了全部资金。2007年9月初,原告发函催告被告履行协议,但被告未履行。2007年9月16日,原告通知被告解除资产管理合作协议,并敦促其支付资产管理收益,被告未予支付,致成纠纷。综上,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订立的资产委托管理合作协议合法有效,被告私自操作帐号资金并划走资金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资产管理合作协议。被告委托原告管理资产获得的总收益利润271 000元应依约结算,原告可享有30%即81300元。故请求法院:一、确认解除《弦银国际资产委托管理合作协议》有效;二、判决被告支付委托资产收益813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第一次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委托资产收益80129.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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