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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
发表时间:2014-03-19 浏览次数:181

一、国际直接投资的股权参与方式

1.股权参与的涵义:股权参与是指以所有权为基础,以决策经营权为途径(持有普通股),以实现对企业有效控制或影响的直接投资方式。

2.拥有全部股权—独资企业

(1) 对投资者的意义与影响

① 可拥有绝对的经营控制权

② 可拥有全部的国外利润

③ 有利于保守技术诀窍和商业秘密

④ 必须独立承担风险

(2) 对东道国的意义与影响

① 可弥补东道国生产的不足

② 能增加东道国的收入(税收、土地使用费、在东道国内购买设备和原材料的收入)

③ 增加就业

④ 市场份额被占,不能分享利润

3.拥有部分股权—合资企业(包括多数股权、对半股权、少数股权3种)

(1) 在合资问题上思想的逐步解放—要求“绝对控股”→“不求所有,但求所在”→“只要是开设在上海的企业,都可以视为民族企业”

(2) 出资方式—现金、实物、工业产权(商标、专利)

(3) 积极方面—凝聚合资各方的能力,可引进和运用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式,合资各方的责、权、利明确

(4) 消极方面—多股多权的经营管理机制对少数股权的股东不利,处于相对被动的境地

二、国际直接投资的非股权参与方式

(1)合作经营

依照各方共同签定的合作经营合同,规定各方的投资条件、收益分配、风险责任及经营方式的一种非股权的契约式合营,通常通过设立契约式合营企业的形式来实现合作经营的 目标。

(2) 特征

① 合营双方的权利、义务通过协商,在合营企业中约定,而不像合资企业那样,以认股比例为准绳

② 合作经营的出资形态不同于合资经营(可不以货币单位计算投资比例)

③ 合作经营的利益分配不同于合资经营(不是按资分配,而是按合作经营协议合同分配)

(3) 合作经营的组织形式

① “法人式”合作经营(双方在一国境内设立具有该国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有独立的财产权和法律上的起诉权和应诉权)

② “非法人式”合作经营(双方所设置的实体对合作企业财产只有使用权而无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可设立联合管理机构,也可委托一方,或聘第三方管理)

(4) 作用

简便,灵活,合作意识强;审批程序及手续十分简便;避免实物或技术入股作价等一系列复杂问题;管理机构可大可小,可繁可简,具有相当的灵活性。

2.国际技术转让与技术投资

技术的含义—制造物品方法与经营管理有关的知识、技术诀窍和能力。可分为制造力、设计力、新技术开发力、管理力。

3.国际租赁

(1) 含义

位于不同国家的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在约定期内将出租资产交给承租人有偿使用的租赁关系。出租人和承租人及供货人可以是两国或三国的自然人、法人或国家和国际金融组织。出租对象一般是价值较高的动产或不动产,如成套设备、轮船、飞机等(二战期间的租借法案)。

(2) 国际租赁的特点(集贸易、融资、投资为一体)

① 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

② 货币信贷与实物信贷相结合

③ 税收方面易得优惠(投资减税优惠或免缴财产税)

④ 业务涉及面广,需多边合作,共同完成交易(3方关系—2个合同,即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此外,还有贷款协议)

(3) 国际租赁的方式

① 融资租赁—当企业需要筹款添置机械、设备时,投资者通过设在东道国的租赁公司,向用户转租大型成套的生产设备、运输设备。因此,融资租赁又被称为设备租赁。实质是以“融物”代替“融资”,即租赁公司并非直接给企业贷款,而是代其购进机器设备,然后租给企业使用。

② 经营租赁—出租人在提供融资同时,又提供特别服务(办理保险、维修等)、二者合为一体的租赁方式。一般用于在保养和管理技术方面具有一定垄断性的机器设备。

③ 维修租赁—典型的维修租赁是汽车租赁。租赁公司要向承租人提供包括购车、登记、上税、保养、维修等在内的所有服务。

④ 杠杆租赁— 涉及的关系—承租人、出租人、长期贷款人、(托管人),包括买卖合同(出租人与供货人)、贷款协议(出租人与贷款人)、租赁合同(出租人与承租人)

资金来源—贷款人而非出租人(其资金仅占约20%-40%)

租金偿付相对平衡—租金费用较低,各期所付租金的金额也相对平衡(故也称衡平租赁)。

⑤ 回租租赁—出租人从拥有和使用标的物的人那里购进标的物,然后再将购进的标的物再租给原来的物主使用(多用于不动产方面)。

⑥ 转租租赁—租赁公司或银行信托机构从国外租进设备,再转租给国内用户使用(2个合同)

⑦ 综合租赁—集租赁与有关贸易方式为一体的租赁形式(租赁+补偿贸易、来料加工、合资、合作生产、包销等)。

4.国际工程承包

(1) 主要内容

工程设计

(3) 国际租赁的方式

① 融资租赁—当企业需要筹款添置机械、设备时,投资者通过设在东道国的租赁公司,向用户转租大型成套的生产设备、运输设备。因此,融资租赁又被称为设备租赁(equipment lease)。实质是以“融物”代替“融资”,即租赁公司并非直接给企业贷款,而是代其购进机器设备,然后租给企业使用。

② 经营租赁—出租人在提供融资同时,又提供特别服务(办理保险、维修等)、二者合为一体的租赁方式。一般用于在保养和管理技术方面具有一定垄断性的机器设备。

③ 维修租赁—典型的维修租赁是汽车租赁。租赁公司要向承租人提供包括购车、登记、上税、保养、维修等在内的所有服务。

④ 杠杆租赁、涉及的关系—承租人、出租人、长期贷款人、(托管人),包括买卖合同(出租人与供货人)、贷款协议(出租人与贷款人)、租赁合同(出租人与承租人)

 资金来源—贷款人而非出租人(其资金仅占约20%-40%)

租金偿付相对平衡—租金费用较低,各期所付租金的金额也相对平衡(故也称衡平租赁)。

⑤ 回租租赁—出租人从拥有和使用标的物的人那里购进标的物,然后再将购进的标的物再租给原来的物主使用(多用于不动产方面)。

⑥ 转租租赁—租赁公司或银行信托机构从国外租进设备,再转租给国内用户使用(2个合同)

⑦ 综合租赁—集租赁与有关贸易方式为一体的租赁形式(租赁+补偿贸易、来料加工、合资、合作生产、包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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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方式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75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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