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wto协定》指出,wto的宗旨为:“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正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度稳定增长以及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为目的,同时应依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考虑对世界资源的最佳利用。”“需要作出积极努力,以保证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其中的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需要相当的份额。”其目标是:“产生一个完整的、更具有活力的和永久性的多边贸易体系,来巩固原来关贸总协定以往为贸易自由化所作的努力和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所有成果。”
《建立wto协定》明确指出实现其宗旨与目标的途径是:“通过互惠互利的安排,导致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的大量减少和国际贸易关系中歧视性待遇的取消”。wto整个框架包括29个独立的法律文件和25个以上的附加部长宣言、决定和谅解,为wto成员确定了实现其宗旨与目标的途径的法律依据和应共同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非歧视原则
非歧视待遇(trade without discrimination)又称无差别待遇,是针对歧视待遇的一顷缔约原则,它要求缔约双方在实施某种优惠和限制措施时,不要对缔约对方实施歧视待遇。在wto中,非歧视原则通过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条款体现出来。
1.最惠国待遇
在wto中,最惠国待遇是指,一成员方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
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无论是否wto成员)的优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方。
在国际贸易中,最惠国待遇的实质是保证市场竞争机会均等。它最初是双边协定中的一项规定,要求一方保证把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的贸易优惠(如低关税或其他特权),同时给予对方。1947年gatt将双边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作为基本原则纳入多边贸易体制,适用于缔约方之间的货物贸易,“乌拉圭回合”将该原则延伸至服务贸易领域和知识产权领域。
2.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是指,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
(二)贸易自由化原则
在WTO框架下,贸易自由化原则是指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减少贸易壁垒,扩大成员方之间的货物和服务贸易。贸易自由化主要体现在削减关税、减少非关税贸易壁垒、扩大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范围等方面。
(三)可预见的和不断增长的市场准入程度
可预见的和不断增长的市场准人(predictable and growing access to markets)机会的存在主要取决于关税的运用。在配额被普遍地视为非法的同时,关税在WTO中是合法的,但关税的运用要符合规定,例如,它们对不同的进口不构成歧视,而且大部分关税要受到“约束”。
可预见的贸易环境的关键往往在于国内法律、规章与措施的透明度。许多WTO协议包含有透明度条款,要求在国家层次上进行信息披露。贸易政策评审机制对各国贸易政策进行的日常监督,进一步鼓励了国内以及多边层次上的政策透明度。
(四)促进公平竞争
非歧视规则是用来谋求公平的贸易条件的,那些关于倾销和补贴的规则也是如此。1947年GATT提供了各缔约方政府可以对这两种“不公平”竞争形式征收补偿性关税的基础。这些规则在WTO各协议中得到了扩展和明确。
服务贸易总协定通过改善服务贸易竞争的条件,知识产权的协议通过改善涉及智力成果和发明的竞争的条件,促进公平的和非扭曲的竞争。
(五)鼓励发展和经济改革
超过3/4的WTO成员是发展中国家以及正处于对非市场经济体系进行经济改革进程中的国家。l994年GATT的第四部分的三个条款,鼓励工业化国家“以有意识有目的的努力在其贸易条件上给予发展中国家成员帮助,并且对在谈判中向发展中国家作出的减让不期望得到互惠。1979年,东京回合结束时达成一致的“授权条款”被保留下来。该条款授权各成员给予发展中国家以优惠待遇,而不必根据最惠国待遇要求将这种优惠给予其他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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