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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AS
发表时间:2012-06-02 浏览次数:94

定义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边,即完成交货。买方必须承担自那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应用

fas术语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这一点与以前版本的内容相反,以前版本要求买方安排办理出口手续。

但是,如当事方希望买方办理出口手续,需要在销售合同中明确写明。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a 卖方义务

b 买方义务

a1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

b1 支付价款

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a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b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和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a3 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无义务。

b)保险合同无义务。

b3 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买方必须自付费用订立自指定的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

b)保险合同无义务。

a4 交货

卖方必须在买方指定的装运港,在买方指定的装货地点,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按照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边。

b4 受领货物

买方必须在卖方按照a4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

a5 风险转移

除b5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已按照a4规定交货为止。

b5 风险转移

买方必须按照下述规定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自按照a4规定交货时起;及由于买方未按照b7规定通知卖方,或其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接收货物,或较按照b7通知的时间提早停止装货,则自约定的交货日期或期限届满时起,但以该项货物已划拨到合同项下,即明确保留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a6 费用划分

除b6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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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组织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00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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