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管理]
关贸总协定基本原则
关贸总协定基本原则: ? 1、自由竞争原则。以市场经济为基础,自由竞争为基本原则,价格取决于市场供求关系,积极主张自由贸易,开放门户。 ? 2、互惠原则或对等原则。贸易关税减让要有给有取,互惠互利,对发达国家是总体减让对等。发达国家在作出贸易减让时,不应期待发展中国家给予对等的回报。 ? 3、非歧视原则。它包括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 4、关税为唯一的保护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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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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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贸总协定的契约性质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关贸总协定),是占世界商品贸易大约90%的103个政府间签署的有约束力的契约。契约的目的在于为商界创造一个有保障的和可预见的国际贸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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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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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贸总协定的作用
关贸总协定实施以后,即开始进行全球多边贸易谈判,40多年来,经过多次关税减让谈判,缔约国关税已有大幅度的削减,世界贸易已增长十几倍,其在国际贸易领域内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总协定为各成员国规范了一套处理它们之间贸易关系的原则及规章。总协定通过签署大量协议,不断丰富、完善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规范,对国际贸易进行全面的协调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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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国民待遇条款与国内会计市场开放
既然wto宗旨是投资、贸易民营化、自由化,那么,为投资和贸易服务的行业也必须民营化,自由化了,服务行业的民营化还有一个更大的作用,就是以公证人的身份对他所服务的企业经营是否有非法、欺骗等行为实行监督,尤其是那些只有企业股本所有权而不参与经营的股东需要这种有权威的监督。 贸易和投资的服务行业在中国入世后,它们的市场将面临不同的变化。 为贸易和投资服务的行业日益增多,是市场发育成熟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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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待遇制度与中国外资法律对策研究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如何遵循 wto规则,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健全法律制度,继续执行积极、合理、有效的外国投资政策,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趋利避害,为我国经济建设服务,是外经贸工作的重要发展战略之一。外资领域的国民待遇制度,是当前政府、企业都十分关心的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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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QFII制度的国民待遇原则
内容提要 国民待遇原则既是《服务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s)的一项原则,也属gats中具体承诺的义务。在我国证券市场大力引进qfii制度,逐步走向国际化的今天,我们有必要分析研究该制度下的国民待遇问题,正确看待目前的“游戏规则”,逐步改进,最终实现国内外证券市场的平等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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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国民待遇概述
在中国,原来所谓超国民待遇是指中国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外商直接投资高于本国国民投资的待遇,如中国对外资企业一直采取税收优惠、投资优惠、外汇管理优惠等许多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在开放初期对中国更多地吸引外资的确起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这些优惠措施也渐渐削减,国家有步骤将外企的政策拉入国内企业同等位置后,这种所谓超国民待遇也将付诸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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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国民待遇的实质
超国民待遇实质就是腐败。这是公开的腐败,是以文件形式确认的“合法”的腐败,也是体现官员阶层集体意志的腐败。 对于腐败,人们往往有种狭隘的认识,以为只有贪污受贿包n奶才是腐败。其实那只是小腐败,只是“皮肤滥淫之蠢物”。集体性的、公开的、以文件规定做先导的腐败才是大腐败。清除大腐败比清除小腐败要困难得多。因为小腐败是摆不到桌面的,小腐败一经暴露,立即人人喊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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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待遇定义
国民待遇(nationaltreatment),又称平等待遇,是指:所在国应给予外国人以内国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通常包括:国内税,运输、转口过境,船舶在港口的待遇,船舶遇难施救,商标注册,申请发明权、专利权、著作权、民事诉讼权等;不包括领海捕鱼、购买土地、零售贸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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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待遇历史渊源
中宣称要实现"人类……在权利上是平等的"。随后,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1卷第一编第11条中规定"外国人在法国享有与其本国根据条约给予法国人的同样的民事权利"。它明确规定对外国人民事权利方面实行相互平等待遇原则,亦即所谓"国民待遇原则"。《法国民法典》对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希腊、卢森堡、奥地利、挪威、瑞典等国产生巨大影响,这些国家的民法典和阿根廷的宪法均规定了类似的"国民待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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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在民事权利方面一个国家给予在其国境内的外国公民和企业与其国内公民、企业同等待遇,而非政治方面的待遇。 国民待遇原则是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重要补充。在实现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平等待遇基础上,世贸组织成员的商品或服务进入另一成员领土后,也应该享受与该国的商品或服务相同的待遇,这正是世贸组织非歧视贸易原则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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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贸组织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非歧视进行贸易是世贸组织的基石,是各国间平等地进行贸易的重要保证,也是避免贸易歧视、贸易摩擦的重要基础。非歧视贸易主要通过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加以体现。 1978年8月,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经过十多年的努力拟出了《最惠国条款最后草案》,该草案第5条把“最惠国待遇”定义为:“给惠国给予受惠国或者与该受惠国有确定关系的人或物的优惠,不低于该给 惠国给予第三国或者与该第三国有同样关系的人或物的待遇。”第4条认为最惠国待遇条款是“一国据以对另一国承诺在约定关系范围内给予最惠国待遇的一种条约规定”。 国际经贸关系中最惠国待遇有这几种形式: (1)无条件的与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优惠、豁免或特权应立即无条件地、无补偿地、自动地适用于缔约对方。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条款是指缔约一方已经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豁免或特权是有条件的,缔约另一方必须提供同样的条件才能享有这种优惠、豁免或特权。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最先是在美国与他国签订的贸易条约中采用的,所以又叫“美洲式”的最惠国待遇条款。由此可见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和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的区别在于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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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大致有以下几种: ??第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一般例外”中的规定,例如,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有关输出或输入黄金或白银的措施;为保护本国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文物而采取的措施;以及国家为了维护国内的公共秩序而制订的限制规定与禁令,都不适用最惠国待遇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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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国待遇若干原则理解与运用
《1994年关贸总协定》有关最惠国待遇若干原则的理解与运用 运用最惠国待遇条款,还必须正确理解最惠国待遇条款中有关具体原则的确切含义。 1.“原产于” 关贸总协定最惠国待遇是直接给予原产于(originating in)各成员方的产品,其目的是使各种优惠待遇只给予成员方生产或加工的产品,而不涉及非成员方的产品。这就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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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国待遇原则与互惠原则关系
最惠国待遇原则和互惠原则是多边贸易体制的核心原则,从经济学分析的角度来考察其存在的合理性以及两者之间的互补性是本文的目的。 本文首先从两大原则的基本概念出发,在逻辑上揭示二者的互补性,指出双边谈判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础,而互惠原则是双边谈判的基石;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双边贸易自由化成果多边化的推进器与根本保证,并且最惠国待遇原则对互惠原则可能产生的对贸易自由化行为的伤害进行了修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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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理解和运用最惠国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wto的基本原则之一,核心是要求一成员方给予其他成员方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都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所有任一成员方。换言之,一成员方给予另一成员方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无论在现在或将来,都不应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成员方的各种优惠待遇。根据这一原则,一国不应在其贸易伙伴之间造成歧视,他们都应被平等地给予最惠国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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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国待遇原则简要概述
最惠国待遇是贸易条约中的一项重要条款,其涵义是: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兔,也同样给予缔约对方。其基本要求是使缔约一方在缔约另一方享有不低于任何第三方享有或可能享有的待遇。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成员方之间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即关贸总协定的缔约原则是:一个成员给予另一个成员方的贸易优惠和特许必须自动给予所有其他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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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范围
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规定,货物贸易最惠国待遇原则主要适用于下列范围: (1)关税和有关费用。根据第1条第2款的规定,一切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关税和费用,适用最惠国待遇原则。 除关税外,这些费用包括:①对进出口本身征收的任何形式的费用,如进口附加费、变动关税或出口税等;②与进出口相关的任何形式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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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特点
普遍性、优惠性、互惠性和无条件性是《1994年关贸总协定》最惠国待遇的显著特点。 1.普遍性 所谓普遍性,是指最惠国待遇适用于一切符合规定的产品的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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