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在第5条中明确规定,“国务院税务部门主管全国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并在第三章中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机关在办理税款征收业务时,必须严格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1、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2、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对依法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付给其手续费。
3、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款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完税凭证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4、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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