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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制单疏漏导致的不符点案例
发表时间:2013-05-18 浏览次数:68

在通过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支付方式情况下,受益人制单的严谨性至关重要,任何细小的疏漏哪怕只是一个字母之差都可能导致开证行以存在不符点为由拒受,多年前由宁波市中院终审判决的一个信用证案在今天看来仍然有指导意义,这也是信用证不符点认定上的一个典型案例。

1996年4月,开证行南洋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开局了一份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金额为156750美元,开证申请人为泰盘企业公司,受益人为杉杉集团,信用证约定遵守ucp500规则。同年5月4日,宁波中行收到南洋商业银行电传的信用证后,通知杉杉集团,杉杉集团开始发运该信用证项下货物一批男士短袖衬衫,同时将相应单据包括提单、商业发票、货物运输保险但等单据递交给宁波中行,随后宁波中行将这些单据交南洋商业银行有限公司请求付款。南洋商业银行在收到这些单据后通知宁波中行发现单证两处不符点:1、提单表面无承运人名字2、单据所示货物名称中raygn,而信用证上名称中此单词应为rayon,存在一个字母的差异。此后南洋商业银行退回了信用证项下所有单据。杉杉集团收到单据后自行委托了目的港一家公司提取了到港货物,后杉杉集团向其所在地宁波某区法院起诉南洋商业银行,认为其错误认定不符点,要求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双方发生争议的焦点在于

1、信用证要求提单表面必须明示承运人名称,在杉杉集团提供的提单中签名处签章为中国外运金陵公司王金龙字样,开证行南洋商业银行认为此处存在一个单位和一个自然人两个签名主体,无法确定具体承运人,不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明确具体的承运人;而杉杉集团认为该签章实为一个主体不可分割;

2、对于货物名称中一个字母的差异,开证行南洋商业银行认为根据ucp500规则,单证相符的要求是严格相符,任何单证表面的不匹配都构成不符点,而杉杉集团提供证据表明其收到的信用证上该字母为raygn,双方出现差异可能为电传变字导致,但对此银行可以免责。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南洋商业银行作为开证行在审单时坚持单证严格相符的原则审核单据并作出拒付决定并无不妥,驳回杉杉集团诉请;后杉杉集团上诉至宁波市中院,经审理宁波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本案启示:杉杉集团无疑是本案的输家,但是这主要缘于其审单制单不够严谨所致,在提单承运人的标示上没有严格按照信用证要求签署承运人名称,而是大而化之的认为根据大陆地区的运输行业规则可以推断出承运人,但是ucp500以及其后的版本规则都是全世界通用的信用证规则,受其制约的各类信用证主体特别是开征行审核单据时并不需要了解我国大陆地区的一些规则并自行作出推断;

在字母问题上,其收到电传信用证后,如果能发现信用证拼写上与合同和品名存在差异,就应该考虑到可能是电传环节出现了变字的情况,应当及时与开证行或开征申请人联系,而杉杉集团却机械的照搬信用证,反而造成了新的不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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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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