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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贸总协定基本原则
发表时间:2013-07-22 浏览次数:394

关贸总协定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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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由竞争原则。以市场经济为基础,自由竞争为基本原则,价格取决于市场供求关系,积极主张自由贸易,开放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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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互惠原则或对等原则。贸易关税减让要有给有取,互惠互利,对发达国家是总体减让对等。发达国家在作出贸易减让时,不应期待发展中国家给予对等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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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歧视原则。它包括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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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税为唯一的保护手段。关贸总协定允许对国内工业进行保护,但只能利用关税进行保护,不可采用非关税壁垒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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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贸易壁垒递减原则。主要采取关税减让的办法。缔约方之间相互约束部分或全部产品的关税税率,三年内不许提升。三年后如果提升还要同当初进行对等减让谈判的国家协商,用其它产品的相当水平的减税来补偿提升关税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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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平贸易原则。主要是指反对倾销和反对出口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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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一般来说实行进出口数量限制都是违反总协定基本原则的。但是,在某些例外情况下,允许的数量限制必须遵循非歧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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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透明度原则。即贸易政策法规的全国统一实施和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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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组织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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