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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贸总协定的契约性质
发表时间:2013-07-22 浏览次数:418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关贸总协定),是占世界商品贸易大约90%的103个政府间签署的有约束力的契约。契约的目的在于为商界创造一个有保障的和可预见的国际贸易环境,并使投资、就业创造和贸易繁荣的贸易自由化持续过程。这样使多边贸易体制在世界范围内促进经济的增长和发展。

关贸总协定最重要的是它的契约性质。所以它的成员被称为缔约方(contruting parties),缔约方之间的关系和关贸总协定作为整体都保持了缔约方的权利和利益及其伴随的义务之间的微妙平衡。

关贸总协定以三种方式运转:

(1)作为一套一致同意的管理政府贸易行为的多边规则。实质上是进行贸易的“交通规则”。

(2)作为贸易谈判场所,通过开放国内市场强化和延伸规则本身而使贸易环境自由化和更具可预见性。

(3)作为政府借以解决与其他关贸总协定缔约方间的争端的国际“法院”。

自1986年开始至1994年,关贸总协定一直在进行着当今规模最大的贸易谈判——乌拉圭回合。

(一)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和发展

关贸总协定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临时成立的,在致力于国际经济合作的其他新的多边机构——现著名的“布雷顿森林体系”机构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相继成立的情况下,建立的临时准则。

早期23个关贸总协定创造缔约国也是当年参与起草国际贸易组织草案宪章的50多个国家,国际贸易组织本应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宪章的本意不仅是制定世界贸易的纪律,而且还制定与就业、商品协定、限制性商业惯例、国际投资和服务有关的规则。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为了早日推进贸易自由化,着手纠正从20世纪30年代初遗留的大量保护主义措施,1946年23个创始缔约方进行关税谈判,第一个回合谈判达成了45000项关税减让。影响所及达100亿美元,大约相当于世界贸易1/5。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中的一些贸易规则已先被接受,从而使减让得以保护。上述关税减让和规则合为一体便成为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并于1948年1月正式生效。

虽然,1948年3月在哈瓦那联合国贸易与就业的会议上,国际贸易组织宪章最终达成协议,但是,在有些国家国内立法机构却不予批准。当1950年美国政府宣布它不打算寻求国会批准哈瓦那宪章时,国际贸易组织实际上就夭折了。虽然,关贸总协定具有临时性,但关贸总协定一直是管理国际贸易的唯一多边文件。乌拉圭回合的最终成果之一可能会作出决定,使这一世界贸易机构正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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