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国际经济法 > 国际贸易 > 国际贸易管理 > 论QFII制度的国民待遇原则
论QFII制度的国民待遇原则
发表时间:2012-06-02 浏览次数:118

内容提要 国民待遇原则既是《服务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s)的一项原则,也属gats中具体承诺的义务。在我国证券市场大力引进qfii制度,逐步走向国际化的今天,我们有必要分析研究该制度下的国民待遇问题,正确看待目前的“游戏规则”,逐步改进,最终实现国内外证券市场的平等对接。本文从qfii制度国民待遇现状入手,分析论证超国民待遇的兼容性,论述了当前的次国民待遇是qfii制度渐进开放的需要,最后对完善国民待遇所需的配套设施建设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字 qfii qfii制度 国民待遇 超国民待遇 次国民待遇

qfii是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的缩写,即“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即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是指在资本市场完全开放之前允许经核准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一定规定和限制下汇入一定金额的外汇资金,并转换为当地货币,通过严格监管的专门帐户投资当地证券市场;其资本利得、股息等经批准后可转为外汇汇出的一种市场开放模式。

引进qfii制度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该制度已被海外如台湾、韩国、印度等许多国家和地区的资本市场所采用,已被证明是一种稳妥而又积极的资本市场开放方式,有着成熟经验可以借鉴。通过这种方式不仅可以有效地增加市场资金供应,强化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改善投资者结构,还可以引进先进的投资理念,规范市场投资行为,推动我国的资本市场更好地与国际接轨。

2002年11月7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对合格境外投资者的资格条件、审批程序、托管登记结算办法及其投资运作等方面作出了规定;随后的一段时间,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部门和相关机构相继发布了有关qfii在托管业务与证券投资申请、外汇管理、市场交易、登记结算业务等方面的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从2003年2月至4月相继有六家国内商业银行、三家外资银行获得托管人资格。3月19日,证监会以新闻发言人发表谈话的方式表明了我国qfii制度的实施细则,放宽对投资范围和申请人资格的限制。5月份,瑞士银行、野村证券获中国证监会批准,成为首批取得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呈加速度在推进,许多相关规定进入了实质操作阶段,还有不少准qfii在悄无声息地筹备落实具体操作——外资的实质性进入已迫在眉睫。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论QFII制度的国民待遇原则”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国际贸易组织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19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