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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企业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2-07-23 浏览次数:414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实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56号)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便利企业办理贸易信贷登记业务,明确有关工作职责,提高办事效率,现就完善企业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授权各中心支局和增城、从化市支局负责办理辖内企业贸易信贷对外债务和债权的有关业务。

对于超出总局文件规定可调整幅度内的基础比例调整、单家企业单笔或月累计1000万美元以上的收汇确认以及单家企业单笔或月累计500万美元以上的付汇确认,各中心支局和增城、从化市支局初审后报省分局审批。

二、对于企业贸易项下出口可收汇额为负值(或余额不足),并且是由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贸易信贷系统”)的数据冲减引起的,按照以下方案处理:

(一)业务受理基本流程

由经常项目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经常部门”)受理企业申请,若企业申请事项涉及贸易信贷系统的有关数据,则由经常部门出具协办单(格式参考附件)交由资本项目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资本部门”)核查;资本部门应要求企业一次性说明贸易项下出口可收汇额为负(或余额不足)的累计发生额及其原因,在核实情况真实性的基础上向经常部门出具协办意见;最后由经常部门出具资金结汇或划转核准件。

(二)企业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中贸易项下出口可收汇额为负(或余额不足)的累计发生额及其原因,企业在贸易信贷系统中相关操作记录等;

2、电子口岸截至企业申请日的相关查询结果的打印页面,包括贸易项下出口可收汇额、贸易项下累计核注金额、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及预收货款累计核注金额及核注明细;

3、企业预收货款基本信息及注销查询的打印页面;

4、已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预收货款特批的核准件复印件;

5、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名的承诺函,企业需承诺其知悉若再次在贸易信贷系统中登记错误,外汇局将按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并在处罚后才能核准调整;

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如情况比较复杂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最近的合同、报关单、收汇水单与电子口岸的对比查询)。

(三)资本项目审核要点

资本部门在核查企业申请时,应综合考虑企业有关操作在贸易信贷系统和核查系统中的联动影响。若企业误操作导致其贸易项下出口可收汇额为负值(或余额不足),同时多增其预收货款项下出口可收汇额,则资本部门在认可经常部门可为企业开立贸易项下收结汇核准件的同时,应提醒经常部门在核准件备注栏中要求银行相应核注企业预收货款可收汇额。若企业已使用完毕其误增的预收货款项下出口可收汇额,则资本部门不应同意企业的调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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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63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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