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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出口许可证办理办事指南
发表时间:2012-03-30 浏览次数:12

办理事项:货物出口许可证

办理对象:对外贸易经营者

办理依据:1、2001年12月10日国务院令第3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2、商务部令2004年第28号《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3、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00号 公布《2007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07年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4、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116号 发布《2007年发证机构发证目录(出口)》

5、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 2007年第41号《对部分钢材出口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6、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47号 公布符合铟、钼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的企业名单

7、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55号 公布符合铟、钼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的企业名单

8、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4号 自2007年6月18日起对铟、钼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9、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公告2007年第15号

10、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公告2007年第16号2007年度符合申领汽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

11、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8号 关于对部分汽车及配件编码调整的公告

12、商务部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申领签发工作规范》的通知 商配发([2007]359号)

办理费用:每份20元(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2004]商配财字33号)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条件: :经营者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出口许可证申请表(正本)1份,并加盖印章。实行网上申领的,应当认真如实地在线填写电子申请表并传送给相应的发证机构;

2、 提交主管机关签发的的出口批准文件;

3、年内初次申请出口许可证的,还应提交(1) 《企业法人登记营业执照》;(2)加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4、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

5、出口商与发货人不一致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协议》正本复印件;

6、商务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二)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三)岗位责任人:政务大厅工作人员。电话:(0731)2287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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