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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及保障措施调查程序
发表时间:2012-06-16 浏览次数:288

埃及1995年6月加入wto后,参照wto的有关协议,制定了《1998年国际贸易中损害行为条件下的国家经济保护法》。该法于1998年6月11日以161号法颁布,又于1998年10月制定了161号法实施细则,对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实施程序进行规范。从埃及立法情况来看,埃及没有对保障措施进行单独的专门立法,而是把wto框架下的贸易保护方法包括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在161号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统一规定。

根据161号法及其细则的规定,埃及经济和对外贸易部的对外贸易总局下的国际贸易政策局,也称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局(以下简称调查机关),负责接受国内企业对进口产品提起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调查的申请,立案并进行调查工作。具体调查程序如下:

1.申请和立案

埃及产品占国内总产量主要份额的生产商、各工商会、各生产者协会、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可以向埃及外贸总局提出保障措施调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附具充分的证据以合理证明申请的事实信息,申请书应当包括一份非保密概要。埃及调查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和提交的相关证据后,于7个工作日内给予申请是否被原则上接受的答复。调查机关在审查申请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进一步信息以决定是否接受申请。申请不被接受的,调查机关将在7日内将不接受申请的原因告知申请人;申请被接受的,即时予以注册。注册申请后30日内,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其证据的准确性和充分性进行审查,并向顾问委员会提交是否启动调查程序的初步审查报告。该顾问委员会在收到报告后10日内向经济和对外贸易部长提出有关建议。

启动调查程序必须有类似产品产量总和占生产该产品并表示支持或反对调查的国内生产商总产量50%以上份额的生产商的支持。但是,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没有超过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25%的,调查不能启动。如果没有收到国内产业界的申请,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存在不明原因的进口增长、损害和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审查报告提交顾问委员会并获得经济和对外贸易部长的批准后,调查机关也可以启动调查程序。调查机关将在官方公报上发布公告,宣布启动调查程序。

2.调查

启动保障措施调查后,调查机关应向所有已知的利害关系方和出口国代表提供申请书的非保密版本和调查问卷,以获得调查所需的数据。有关当事方应在收到问卷后37日内提交答卷,有特定合理原因的,调查机关可以延长答卷期限。如果有关利害关系方或产品类型过多以至调查不可行的,调查机关可以将调查限于有代表性的关系方或产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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