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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保障措施调查程序
发表时间:2012-06-16 浏览次数:201

印度有关保障措施的法律法规包括:1997年《财政法案》、1975年《海关关税法》(the customs tariff act,1975)、1997年《海关关税(保障措施税的确认和评估)规则》(customs tariff(identification and assessment of safeguard duties)rules1997)。1997年《财政法案》第五章“间接税”中,包含了1975年《海关关税法》经修订后加入的8b部分,该部分是实施保障措施关税的条款,概括规定了印度中央政府经过调查后,确定产品进入印度的进口数量增加,并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可以以官方公报公告的形式,对该产品实施保障措施税;8b部分还概括地对临时保障措施税以及保障措施的一些基本概念进行了规定,包括“国内产业”、“严重损害”和“严重损害威胁”等。1977年的《海关关税规则》主要规定了保障措施税的确认和评估。

按照印度的上述法律法规,印度保障措施的主管机构是保障措施局局长(director-general)办公室。印度中央政府可以委任一名印度政府“联秘”(joint secretary)官阶以上的官员作为保障措施局局长,也可以委任合适的官员担任。中央政府要提供局长认为合适的人员和设备以组成保障措施局局长办公室。保障措施局局长主要有如下职责:调查进口至印度的某产品造成印度国内产业“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事实是否存在;确定适用保障措施税的产品;向中央政府递交临时的或其他有关来自于某特定国家的进口产品给印度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调查报告;建议征收保障措施税的数额,以使其能足以消除给国内产业造成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建议超过一年实施期的保障措施进行调整逐步放宽的计划。

印度保障措施机构按照以下程序执行保障措施有关职能:

1. 调查的发起

与大多数wto成员的保障措施立法相似,印度保障措施调查的发起也有依申请发起和调查机关自行发起两种方式。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印度国内生产商或者其利益的代表者可以向保障措施局局长办公室提出申请,局长办公室可以接受并根据该申请发起调查以决定是否存在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或相对国内生产的相对数量增加导致了国内产业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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