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针对中国的临时性保障措施实施细则
发表时间:2012-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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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基本方针
有关中日间的贸易问题,应本着由中日双方磋商解决的方针,以防止贸易摩擦的发生。
对中国实施临时性保障措施时,应认识其与一般保障措施的差异,并参考过去在外国发生的案例及wto争端解决程序的判断结果,以建立日后对中国实施临时性保障措施时的国际性解释依据。
ⅱ. 市场扰乱等的判断标准
1. 市场扰乱的判断标准
(1)与国内产业的生产的产品为同类产品的,以及与其它用途直接竞争的中国产品的进口,其绝对量或相对量急剧增加,而该产品的进口增加是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之威胁的重要原因时,应认定为市场扰乱成立。
(2)当认定市场扰乱成立时,应依据以下标准:
a. 进口量
b. 该进口对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价格的影响
c. 该进口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的影响等其它客观因素的综合性判断
(a) 进口量: 中国产品的进口急剧增加的数量及增加率与国内市场占有率的增加合并判断。
(b)进口对价格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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