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国际经济法 > 国际贸易 > 国际贸易保护 > 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差异
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差异
发表时间:2012-07-23 浏览次数:193

根据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二者

区别如下:

1.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要求在最惠国待遇基础上实施产品

标准。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规定,只要不在情形相同或类似的

成员之间构成武断或不合理的歧视就允许采取歧视性标准。这一

规则的合理性在于,由于不同的气候、病虫害滋生环境和食品安全

条件,对来自不同成员的动植物产品执行相同的动植物卫生标准

并不总是合适的。

2.世贸组织成员在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中比在技术性

贸易壁垒协议中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它们可以背离国际标准。如前

所述,在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中,如果是出于气候或地理因素

或基本技术难题的需要,允许成员背离国际标准。

3.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阐明,如果存在科学依据或当一

成员认为高水准的保护合适时,可以实行或维持一种动植物卫生

检疫措施,实施这种措施可以达到比实行国际标准更高的动植物

卫生保护水平。协议对后一种情况规定了准则,即合适的保护水平

应基于对周围环境、现有的科学证据、有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和特殊

病虫害的流行所带来的风险的评估。

此外,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规定,当成员处于疾病传播的

危急时刻,但又缺乏科学证据时,允许他暂时实施动植物卫生保护

措施作为预防步骤。

如前所述,这两个协议旨在保护外国供应商的利益,并通过要

求强制和自愿标准以及健康和卫生标准的制定和实行并不对贸易

造成不合理的障碍来达到这一目的。因而,每当出口企业在遵守这

两个协议遇到困难时,它们就要研究其出口市场的产品标准、健康

或卫生规定或测试和检验要求是否符合协议的标准和规则。如研

究结果显示不符合,他们就应当使这一问题引起本国政府有关部

门的注意,该政府可通过双边渠道向进口成员的政府提出这一问

题;或将问题提交到世贸组织中力求修改不相符的标准和规定。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差异”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国际贸易组织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47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