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裁决情况
1999年6月23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散装阿司匹林进行 反倾销 立案调查。2000年1月3日,美国商务部作出初裁,裁定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倾销幅度为11.14%;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为0.00%;中国其他公司为144.02%。2000年7月11日,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裁定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反倾销 税率为16.51%、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为10.85%、普遍税率144.02%。
本案已进行了3次年度行政复审及3次情势变更复审。在这3次年度行政复审裁决结果,吉林恒河制药有限公司的 反倾销 税率两次为零税率,1次为0.04%;山东新华制药有限公司3次行政复审裁决结果的反倾销税率均为零税率。尽管本案还没有进行日落复审,但根据3次行政复审结果,美国已经终止对吉林恒河制药有限公司和山东新华制药有限公司的反倾销措施。
二、争论焦点及评析
(一)苯酚的替代价格
1.申诉方
申诉方认为,美国商务部在计算苯酚的正常价值时,将不同来源的两组数据,即印度对外贸易月度统计:卷ii –进口(“印度进口统计)和《印度化学周刊》中的数据加以平均,导致了价格的低估。申诉方引用美国对中国的癸二酸反倾销案的结果,认为商务部将印度进口的统计数据与《印度化学周刊》的数据加以平均进行计算是不合理的。申诉方认为,苯酚是生产癸二酸的主要原料,而在初裁和终裁中,美国商务部仅依据《印度化学周刊》的数据对苯酚进行了估价。因此,申诉方认为,本案中,美国商务部不应当使用印度进口统计数据作为苯酚的替代价格,应使用《印度化学周刊》的数据作为苯酚的替代价格。
申诉方指出,美国商务部用来估价苯酚的印度进口统计数据涉及期间长达12个月,直至1998年3月,而《印度化学周刊》的国内数据包括处于调查期的所有月份的价格。因此,印度进口统计数据并不符合商务部同期性的要求,没有提供代表调查期印度苯酚价格的准确数据。申诉方认为,印度苯酚价格的波动性使同期性数据的适用变得更加重要。申诉方进一步指出,印度政府对进口苯酚征收的“保护性关税”和由此引发的印度价格上涨均印证了印度苯酚价格的波动性。因此,申诉方认为,在苯酚估价中使用印度进口统计数据扭曲了调查期实际的市场价格。
申诉方进一步指出,与处于36~54rs/kg范围的其他已有的苯酚价格相比,根据印度进口统计数据(24 rs/kg)得出的平均价格属于异常价格。因为申诉方和吉林恒河制药有限公司所提交的材料表明印度的阿司匹林、水杨酸以及水杨酸的衍生物生产商主要使用国内的原材料,所以,申诉方坚持认为,商务部在苯酚的估价过程中使用印度进口统计数据的做法是不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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