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与修改中国的反倾销法
【作 者】张晓东
【作者简介】张晓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
【内容提要】反倾销历来是gatt、wto谈判的重要内容, 缔约各国为此达成了系列协议, 构成了极具代表性的反倾销规则。 我国《反倾销条例》虽然与gatt《1994年反倾销守则》总体趋于一致,但其缺漏之处仍然不在少数。在当前中国加入wto大局已定的前提下, 反倾销规则的比较研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比较分析,论述了我国《反倾销条例》的缺陷与不足,并进而提出修改与完善的建议。
【关 键 词】wto反倾销规则/《反倾销条例》/修改我国反倾销法
加入wto是我国长期的目标,而随着中美、 中欧等双边协议的签定,中国成为wto的成员国已经指日可待了。从法律层面看,加入wto是我国严格遵守和积极参与制定国际经贸等领域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郑重承诺,一方面要极力促使我国法律法规乃至行政措施与wto各项规则相符,另一方面,遇我国法律法规与wto规则规定不同时则采用wto规则优先原则。
保证我国反倾销立法与wto 反倾销守则以及其他各项与反倾销调查和反倾销措施有关的制度一致,使我国反倾销法成为切实可行的法律,同时努力避免遭受他国指责和控诉,促进其不断完善是我国当前一项重要而又紧迫的任务。本文旨在通过比较研究wto 反倾销制度与我国反倾销法的差异,进而提出为适应wto反倾销守则的要求, 我国反倾销法急需整体修改。
一、wto反倾销规则
早在1947年哈瓦那联合国贸易与就业会议上,反倾销就已经是国际社会讨论的一个重要议题。会议各国经过激烈的争论,最后达成一致意见(写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倾销行为应当受到“谴责”,各国政府可以对外国产品的倾销行为采取措施——征收反倾销税。但反倾销措施的采取,必须在倾销和损害的认定、反倾销程序上都遵循一定的、趋于一致的规则,以防止各国滥用这种方式,使之成为一个确为必要和切实可行的非关税壁垒。此后,反倾销成为gatt各回合谈判的重要内容。协调和平衡各成员国的反倾销法,限制国家滥用反倾销手段是gatt、wto反倾销协定的出发点,而正是这些协议构成了wto的反倾销规则。
wto反倾销规则包括《1947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以及此后各回合的基础上达成的各项守则和专门协议。不过一般认为,wto 反倾销规则以《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下称gatt《1994年反倾销守则》,或《守则》)为主。概括起来,gatt《1994年反倾销守则》(有人称为《国际反倾销法》)包含以下几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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