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从历史的角度看,倾销是与大工业的发展联系在一起的。工业革命以来,各国之间的经济往来越来越密切,与此同时倾销问题也变得越来越严重。反倾销法的出现,曾经给人们带来了抑制倾销危害蔓延的曙光。然而反倾销法发展到现在,却已经从反不正当竞争的利器异化成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所以深刻揭露目前反倾销法所存在的种种弊端,重新界定反倾销法的性质,就成了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本文也正是遵循着这一思路而展开的。在第一部分中,笔者试图从反倾销法的目的、规则、自由裁量权三个方面试图论述反倾销法的异化;在第二部分中,在对各种倾销行为做出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应该加以反对的倾销范围,同时重新界定了反倾销法是竞争法的这一重要性质,并阐述了发倾销法的未来发展方向。
[关键词]倾销 反倾销法 贸易保护主义 竞争法
依照美国学者雅各布·维纳的观点,倾销是同一商品在不同市场之间的价格歧视(price discrimination)。一般认为,倾销是一种不公平的贸易行为,它会对国际市场造成干扰和破坏,影响经济资源在国际范围内的最佳配置,同时它也会对他国的生产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
关于倾销问题,亚当·斯密早在他的《国富论》中就有所提及,最早有关倾销的讨论一般认为是始于1884年英国议会关于关税的讨论。但直到1904年加拿大才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反倾销法》,1916年美国也在关税法中就反倾销问题做出了规定,并于1921年正式制定了《反倾销法》。随后,世界上的主要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以美国1921年《反倾销法》为蓝本,纷纷制定了各自的反倾销法,现代意义上的反倾销法正式形成。
一、反倾销法的异化:从反不正当竞争走向贸易保护主义
从历史的角度看,倾销是与大工业的发展联系在一起的。一般来说,经济越是发达的国家,也就越有实力进行倾销;而经济不发达的国家,往往只能成为倾销的“受害国”。但事实情况恰恰与此相反,美国、欧盟、澳大利亚等主要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成了倾销的最大“受害者”,而象中国 、印度、泰国、印度尼西亚等发展中国家或象韩国、巴西、我国的台湾地区等新兴的工业化国家(或地区)却成了倾销的最大“施害国”。 这似乎存在着矛盾,解决这一矛盾的根本点在于,在当代反倾销法已经不再是反不正当竞争的有力武器,而是恰恰成为了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
反倾销法的出现曾经给人们带来了抑制倾销危害蔓延的曙光,但事实的发展却恰恰出乎人们的预料。二战后gatt成立,经过八轮的贸易谈判,到目前为止各国的关税已经降到非常低的水平,如乌拉圭回合谈判后,发达国家的加权平均关税已经降至3.9%,而发展中国家的加权平均关税已经降至12.3%。但各国那种寻求对本国产业进行保护、免受国外同类产品竞争的内在冲动却依旧存在,于是反倾销法所具有的选择性、宽松的自由裁量范围的特性日益引起了各国的重视。在二战后的五十年间尤其是在70年代后各国频繁地提起反倾销诉讼,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反倾销法已经逐步异化成新的贸易壁垒,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给世界贸易的自由化带来了极大的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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