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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获得欧美反倾销法市场经济地位评介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发表时间:2012-06-06 浏览次数:227

欧盟于2002年5月发布了(ec)1972/2002号法规, 将俄罗斯视为反倾销法意义上的完全市场经济国家。此后,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署于2002年6月6日公布承认俄罗斯市场经济地位的情况说明书[1]。此前,在欧美的反倾销立法与实践中俄罗斯和中国长期被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典型代表而遭受歧视性待遇。本文就欧美承认俄罗斯市场经济地位的背景和承认前后的规则及实践差异做一简要介绍分析,并对欧美做出这一决定的动机进行剖析,从而找出可为我国借鉴之处。

一、欧美承认俄罗斯市场经济地位的背景

俄罗斯(及前苏联)一直被欧美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其出口产品遭受反倾销调查时,俄企业一直受到不公平待遇。伴随俄罗斯的经济自由化和私有化的改革,俄对外出口增加,为了进一步促进出口,俄罗斯政府和企业开始谋求欧美等国对其国家经济运行体制认定的改变,即谋求反倾销法上的市场经济地位。

欧盟方面,在2002年5月欧盟和俄罗斯布鲁塞尔首脑会议上, 欧盟与俄罗斯在包括能源、反恐、中东、印巴关系等在内的广泛领域达成共识并发表联合声明[2],其中包含欧盟宣布正式承认俄罗斯市场经济地位的内容。

美国方面,美商务部曾于1995年依据俄罗斯政府和被调查者的申请在纯镁与合金镁反倾销案调查中对俄罗斯的市场改革进行了审查,并在终裁[3] 中认定“尽管俄罗斯实施了大量经济改革,但仍未转型为市场经济国家”。2001年,俄罗斯两家钢铁企业在热轧碳卷钢板反倾销行政复审中,要求美国商务部对俄罗斯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进行审议,确认俄罗斯为“市场经济国家”。2002年6月6日,美国商务部进口管理司向商务部部长提出书面评估报告,表示已根据美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俄罗斯的经济运行情况,从法律规定和事实两个方面分别做出宏观和微观的评估,并同时建议给予俄罗斯“市场经济国家”地位。

二、承认前后欧美反倾销法规则和实践操作方面的主要区别

俄罗斯虽然获得了美国和欧盟反倾销法意义上的市场经济地位,但根据美欧对俄罗斯经济体制的逻辑,俄罗斯毕竟是通过经济改革从计划经济转型到市场经济的,其经济的市场化改革难免完全剔除计划经济时的烙印。针对这一特殊情况,美欧虽然采取了不完全相同的处理模式,但其实质上还是保留了在对俄反倾销调查中采取特殊做法的依据。

根据gatt1947附件第6条第1款的规定,非市场经济国家存在“所有国内价格均由国家确定”和“贸易完全或实质上完全垄断”的情况,主要反倾销国家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特殊做法主要包括正常价值的计算和税率的确认方法两方面。以下从这两方面对欧美承认前后的规则和实践予以对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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