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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
发表时间:2012-06-06 浏览次数:43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 45 号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已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5日起施行。

主 任 李荣融

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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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据反倾销条例提出的反倾销调查申请及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负责反倾销产业损害的调查与裁决。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农业部进行。

第四条 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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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损害与因果关系的认定

第五条 损害,是指倾销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实质损害是对国内产业已经造成的、不可忽略的损害。

实质损害威胁是对国内产业尚未造成实质损害,但有证据表明如果不采取措施将导致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的发生。

实质阻碍是对国内产业未造成实质损害或者实质损害威胁,但严重阻碍了国内产业的建立。

第六条 在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损害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包括倾销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或者相对于国内同类产品生产或者消费的数量是否大量增加;

(二)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包括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削减或者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大幅度抑制、压低等影响;

(三)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影响(包括:国内产业在销售、利润、产量、市场份额、生产率、投资收益或者设备利用率等方面实际和潜在的下降,影响国内价格的因素,倾销幅度的大小,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现金流动、库存、就业、工资、产业增长、筹资或投资能力实际或潜在的消极影响等);

(四)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原产国(地区)的出口能力、生产能力及库存情况;

(五)其他因素。

第七条 在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损害威胁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倾销进口产品数量的增加及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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