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我国现在是全球最大的反倾销调查受害国,随着我国关税水平的不断下降,国外产品对我国的倾销也是大量存在的,因此,本文找出我国在反倾销法律和实践上的差距,最后提出了改进的策略。
关键词:反倾销 法律 实践
2004年中国外贸突破1万亿美元,从1997年至2004年,我国对国外产品的倾销正式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只有34起,这与2004年我国货物贸易居世界第3位、诸多产业受到严重倾销的程度相比很不相称。面对日趋严重的反倾销诉讼,我们有必要认真研究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反倾销的法律基础和实践,加速完善我国反倾销立法,运用反倾销这一锐利武器来保护我国幼稚产业免受外国产品的倾销损害。
中美反倾销政策的法律基础比较
反倾销法演进过程的比较
反倾销法是保护性贸易措施,它体现了一国贸易政策。美国是最早进行反倾销立法的国家之一。美国反倾销立法的雏形是在19世纪末的反托拉斯运动中以及人们对不公平竞争在垄断形成中的作用的一片质疑声中出现的。1890年颁布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是反倾销法的雏形。在1921年,美国颁布了正式的反倾销法,并在1954年和1974年两次加以修订。1979、1984、1988、1994年的关税法中有关反倾销的内容再三修改。目前美国执行的反倾销法规就是1994年修订以后的版本。
相比美国而言,中国的反倾销立法要滞后得多。虽然在1986年我国已就恢复在gatt缔约国的地位提出申请,但实际上直到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才第一次把反倾销问题列入条款之中,而且仅是一个原则性的表述。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有史以来中国第一部反倾销的专门法。但《条例》与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经过多次修改的反倾销法相比,仍显得不够规范和严密。
征收反倾销税必要条件的比较
对倾销行为认定的比较。对倾销行为的认定过程中,正常价格和出口价格的确至关重要。对比美国和我国的法规对正常价格和出口价格的确定可以看出, 美国对正常价格和出口价格的确定制定了较为详细的规则,考虑到了各种影响价格的因素,如关联关系的存在、不同费用的扣除等等,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注重贸易条件的可比性。我国《条例》对两种价格确定方法的说明过于笼统,这给具体的操作带来了相当的难度和不确定性。
损害确定的比较。通过对比显而易见,美国对实质性损害和实质性损害威胁的确认是采用分别说明的方式,中国则将这两种损害进行统一定义,显然是考虑不周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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