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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紧急情况追溯征收反倾销税问题的探讨
发表时间:2012-06-06 浏览次数:295

根据wto《反倾销协定》第10.6条以及我国《反倾销条例》第44条的规定,在相关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日前90 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美国反倾销法律将此种情形称为“紧急情况”)。该规定是反倾销税不能追溯征收的一个重要例外规则,也是反倾销法律赋予国 内产业对于反倾销措施采取之前,国外产品大量突击进口或者囤积,并将严重影响到最终反倾销措施的补救效果时的一项重要权利和应急手段。

事实上,对于紧急情况追溯征税问题,早在我国1997年第一起新闻纸反倾销案中就已经涉及,在其后的多起案件中也出现过此问题,但调查机关均没 有做出过追溯征收的决定。到目前为止,我国反倾销法律对于紧急情况下追溯征税问题缺乏明确的可以执行的认定标准,导致各相关方在遇到上述问题时,常常处于 非常被动的局面,甚至会丧失有关权利。为此,本文对紧急情况追溯征税规则制定的目的以及各项条件应达到的标准和追溯征税的具体操作问题进行探讨,以为引玉 之砖。

制定紧急情况追溯征税规则的目的通常情况下,如果调查机关根据法律程序已经作出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以及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肯定性初步裁定 后,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救济手段,防止在调查期间造成的损害。但是,根据反倾销法律规定,临时反倾销措施在发起调查之日起的60天不得实施。这样一 来,国外生产商及或出口商在案件立案公告和肯定性初步裁定作出前这一段时间内就不承担被采取反倾销措施的风险。同时,为了避免或者规避调查机关随后可能采 取的反倾销措施,或者规避其他国家对其正在开展的贸易救济调查,这些国外生产商及或出口商在上述期间内可能会有意的大量突击出口或者囤积被调查产品。如果 对此种行为没有相应的规定加以约束或者限制,则征收反倾销税的救济目的将会被严重削弱,甚至没有任何意义。

为了避免上述可能采取的规避行为并对此种规避行为出现后所造成的影响提供相应的补救,wto《反倾销协定》10.6条规定,在相关条件满足的情 况下,最终反倾销税可以对在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

紧急情况追溯征税应满足的条件

对于紧急情况追溯征税应满足的条件,wto《反倾销协定》第10.6条原则性地作出了规定。以下本文对执行该条款应具体满足的条件进行分析和说 明。

1.追溯征税的先决条件根据wto争端解决机制专家组关于美国对日本相关热轧钢铁产品反倾销案件的裁定,反倾销协定10.6条本身就假定了倾销 和损害成立的最终决定已经作出的先决条件,如果没有这个条件,在任何关于10.6条的案件中均不能决定征收最终反倾销税,也就谈不上决定最终追溯征收反倾 销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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