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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诉欧盟棉质床单反倾销措施争端案例分析
发表时间:2012-06-14 浏览次数:286

近年来,我国一直处于贸易摩擦的高发期,全球约1/3的反倾销案件针对我国出口产品。欧盟是对我实施反倾销调查的主要地区之一。1995年-2009年4月,在欧盟对印度启动的28起反倾销调查中,有3起被印度诉至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占比10.72%),其中棉质床单反倾销措施争端案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件。针对欧盟对其棉质床单的反倾销措施,印度实际提出了13项主张。其中,5项涉及《反倾销措施协定》第3条,即损害的确定。专家小组对印度的主张进行了客观审查,并分别作出了认定。本文通过对印度提出的几个争议点和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专家小组及上诉机构裁定的分析,探讨对我国的借鉴和参考意义。

一、案件概况

1996年9月13日,欧盟对自印度进口的棉质床单发起反倾销调查。1997年6月12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倾销、损害和因果关系存在。1997年6月14日,欧盟开始征收临时反倾销税。1997年11月28日,欧盟发布终裁报告,决定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2.6%-24.7%。

1998年8月3日,印度向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提出磋商申请。1999年10月27日,争端解决机构应印度的申请成立了专家小组。2000年10月30日,专家小组作出裁决,支持了印度的部分主张。2000年12月11日和18日,欧盟和印度分别就专家小组报告中存在的某些法律和司法解释问题提出上诉请求;2001年2月8日,上诉机构发布裁决报告,维持了专家小组报告第6.119段的认定,推翻了第6.75和6.87段的认定。

二、争端涉及产业损害的主要争议点

本案的主要争议点集中在《反倾销措施协定》第2条(倾销的确定)、第3条(损害的确定)、第5条(发起和随后进行调查)、第12.2.2条(公告和裁定)以及第15条(发展中成员)。印度对欧盟的损害认定结果提出的质疑主要为:损害分析、所有相关经济因素以及对国内产业状况的分析。

(一)关于损害分析

关于在对倾销进口造成损害的分析中将所有进口产品视为倾销进口的做法,印度指出,欧盟为得出损害裁定,将调查期(1995年7月1日-1996年6月30日)内同类产品的所有进口视为倾销进口,并累积计算了自埃及、印度和巴基斯坦三国同类产品的所有进口数量,而非倾销进口的产品数量。印度指出,非倾销进口占印度对欧盟出口总量的1/3以上。这种在损害分析中未能区分其他因素的做法违反了《反倾销措施协定》第3.1、3.4和3.5条。

欧盟援引协定第2.1、3.1和5.7条支持其对倾销进口的认定。欧盟认为,无法在单一产品市场中确定各项单独的交易。欧盟指出,由于损害调查的启动早于倾销的确定,因此对欧盟而言,协定第3条中提及的“倾销产品”必须是所有进口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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