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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关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与海关合谋行为确定
发表时间:2012-08-03 浏览次数:454

这种情况是指走私分子与海关工作人员合谋,采取不报关而利用海关工作人员的特权进行通关走私。例如1997年夏,原济南海关副关长高某认识了港商李勇健,二人交往密切。1998年春,高、李二人合谋从香港空运575只瑞士高档手表至济南入境,受高某指使,海关调查处副科长刘某明知该批货物未办理任何报关手续,却予以放行,经查该批手表价值人民币1,774,74624元,偷逃关税763,49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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