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关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与海关合谋行为确定
发表时间:2012-08-03
浏览次数:454
这种情况是指走私分子与海关工作人员合谋,采取不报关而利用海关工作人员的特权进行通关走私。例如1997年夏,原济南海关副关长高某认识了港商李勇健,二人交往密切。1998年春,高、李二人合谋从香港空运575只瑞士高档手表至济南入境,受高某指使,海关调查处副科长刘某明知该批货物未办理任何报关手续,却予以放行,经查该批手表价值人民币1,774,746.24元,偷逃关税763,494.8元。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通关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与海关合谋行为确定”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