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台湾发布文号: 台总政缉字第0936001254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财政部关税总局台总政缉字第0936001254号函修正发布全文10点;并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一、为加强欠缴税款及罚锾案件之征起,维护租税公平,以确保国课,特订定本要点。
二、注意补办手续或稽征期限,俾实时办理抵缴或补税:
(一)缴纳保证金申请放行货物之案件,纳税义务人未依指定期限补办手续,海关即将保证金抵缴各项应缴款项。
(二)先放后核案件除经通知实施事后稽核者外,其应补税款之通知,应于货物放行之翌日起六个月内送达纳税义务人。
三、定期催办及打印各项控管报表,供直属主管查核,以防止欠税:
(一)「三联单查价案件」及「电话传真机查价案件」。
(二)「逾期未缴清税费案件明细表」。
(三)「滞纳金税单查核清表」。
(四)「先放后税案件逾期未缴清税费案件明细表」。
(五)「汇总税单逾期未缴清税费清表」。
(六)其它各项控管报表。
四、关税及海关代征货物税、营业税、烟酒税、烟品健康福利捐之滞纳金及利息等,应仔细核算,务求确实无误。
五、送达取证:
(一)税款缴纳证、补税函或处分书、限期缴纳通知函应尽速依法送达纳税义务人或受处分人。
(二)「送达证书」应载明应受送达人之姓名、地址及收款书、补税函或处分书、限期缴纳通知函等相关文号资料。
六、积极清理逾缴纳期限案件:
(一)逾缴纳期限仍不缴纳之案件,应填具「移送法务室案件移案单」移案法务室。
(二)依「限制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办理限制该欠缴人或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
(三)纳税义务人或受处分人依法应缴或补缴之款项,于缴纳期限届满后仍未全部缴纳且未提供足额担保,除依下列方式处理外,应将滞欠资料键入计算机控管。
1.根据计算机文件所显示欠税资料就应退还纳税义务人或受处分人之各种款项,先予保留,俟抵缴其积欠后通知该纳税义务人或受处分人。
2.依规定由计算机停止受处分人在任何口岸报运货物进口、出口,至税款及罚锾缴清之日止或即行依法声请查封。
(四)经查获之欠税、补税或罚锾案件,其应追补之金额单计或合计在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上在处分确定前尚未取得缴纳保证者,应即调查涉案纳税义务人或受处分人之财务状况,并将有关资料键入计算机控管。为调查欠税人或受处分人之财务状况,必要时得洽请当地税捐稽征机关或其它机关协助,或委请征信机构办理。
(五)纳税义务人或受处分人欠缴应纳关税、滞纳金或罚锾之单计或合计在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上者,应即依关税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及第二项或海关缉私条例第四十九条之一之规定,办理各项保全措施。
(六)法务室于收到移案后,应将执行名义(税单或处分书)连同送达证明及纳税义务人或受处分人之财产、所得资料等移请有管辖权之行政执行处执行,并于必要时协助之。
(七)执行案件有行政执行法第八条情形者,应申请终结或终止执行。原处分之合法性显有疑义者,得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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