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海事仲裁员协会简易仲裁程序(the summary procedure of arbitration of american maritime arbitrator association) ,又被称为“美国海事仲裁员协会简短仲裁程序”,是指美国海事仲裁员协会制订的关于解决小额海事争议案件所采用的仲裁程序。1991年6月18日修订。包括两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是“仲裁条款的补充”,即当事人的索赔数额低于一定金额时,应按照简易仲裁程序解决的意图应明确订立在仲裁条款中。具体规定为“尽管本条包含有相反的规定,但是,如果每一方当事人的索赔金额不超过___美元(填入金额,它不包括该金额的利息、仲裁费用以及律师费,如果有的话),则争议的解决应适用纽约海事仲裁员协会的‘简短仲裁程序’,该程序规则已由本协会目前的仲裁规则作出规定,其副本附后。”
第二部分是简易仲裁程序规则正文,共9条。其主要内容:1.双方当事人协议提交按简易仲裁程序解决的索赔数额,且该金额不包括索赔额的利息、仲裁费用以及律师费。2.当事人应协商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如果在一定期限内无法达成协议,应按租船合同或协议中的仲裁条款组成合议仲裁庭进行仲裁。3.当事人应按仲裁庭规定的日程提交其请求的书面陈述及所依据的书面文件。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开庭一次听取双方的论述。4.每一位参与仲裁的仲裁员的报酬不得超1000美元,由一方或所有当事人共同承担。5.裁决书应在仲裁程序终结之日起30日内作出。6.所有其他事宜,包括执行问题,将适用约束双方的租船合同或者协议中仲裁条款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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