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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申请须知
发表时间:2013-07-20 浏览次数:26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权利人要求

海关对其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的,应当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备案。根据《条例》第三

条的规定,目前可以向海关申请备案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专利权。

一、备案申请人的资格

(一)商标权保护申请

申请人应当与商标注册证载明的商标注册人一致。如果商标注册人名义发生变更,以商标局核发的

《商标注册证明》一致。申请人的中文名称与商标注册证不一致,但其正在使用的外文名称与商标注册

证上的商标注册人外文名称一致的,应当视为符合要求;

(二)专利权保护申请

申请人应当与专利证书载明的专利权人一致。如果专利证书签发日至申请保护日间隔超过一年的或

者专利权人名义发生变更的,应当与《专利登记簿副本》上的专利权人一致;

(三)著作权保护申请

申请人应当与著作权自愿登记证明上的著作权人一致。未进行著作权自愿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与其

他有关著作权的证据载明的著作权人一致。著作权在境外登记的,申请人的外文名称应当与境外著作权

登记机关签发的登记证明一致;

(四)备案申请人可以委托其在境内的被许可人、境内律师事务所或者商标(专利)代理机构代为

提交备案申请;权利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向代理人出具代理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可以自己的

名义提出申请。

(五)对除上述权利人或代理人之外的其他人提出的备案申请,海关不予受理。

二、如何申请知识产权海关备案

根据《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备案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使用海关

总署规定的格式。申请每一项知识产权(即一份权利证书)的备案应单独填制一份申请书。

三、知识产权海关备案随附文件

(一)权利证明文件

1、商标注册证明文件

(1)商标注册证复印件(限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或者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明(限国际注

册商标);商标局出具的有关国际注册商标的注册证明未标注商标图案等必要信息的,还应当提交世界

知识产权组织核发的商标国际注册证的复印件;

(2)商标局出具的核准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或者商标注册续展的证明(限商标注册证上的注册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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