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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2-04-16 浏览次数:328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署税〔1999〕501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按国家税务总局函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9〕23号文)。《通知》规定,从1999年1月1日起,除香皂仍按现行政策规定依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以外,其他护肤护发品的消费税税率由17%下调为8%,并要求海关对护肤护发品的消费税税率作相应调整。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7月15日起,对进口护肤护发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按上述规定进行调整。请各关于1999年7月14日将本《通知》所附公告稿(见附件)对外公告。此前,已按原税率征收消费税的税款不予调整。 

h883/edi参数库将作相应调整,有关数据文件将于7月15日前下发,请注意接收。 

特此通知。 

附件:公告 

 

 

1999年7月5日 

 

 

公 告 

 

接海关总署通知:自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五日起,对进口护肤护发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统一由17%下调为8%,调整消费税的税目税率详见下表: 

 

 

护肤护发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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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编号   │  商品名称  │调整前税率│ 调整后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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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49900.1│护肤品  │17%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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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51000  │洗发剂(香波)  │17%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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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52000  │烫发剂  │17%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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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53000  │定型剂  │17%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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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59000  │其他护发品  │17%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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