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州国税发[2004]4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吴中区、相城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海关完税凭证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的重要性,要采取各种形式,尽快将《通知》的精神和要求宣传到广大纳税人,同时做好相关的辅导培训工作,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的调整。
为了保证废旧物资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凭证和运输发票等四种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凭证的“一窗式”比对需要,总局决定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的4个栏次的填报内容作适当调整。虽然此次调整的范围较小,不至于对广大一般纳税人带来很大麻烦,但由于调整的内容关系到增值税申报的准确性,市局要求各单位将调整的具体内容及时、准确地告知所有一般纳税人(特别是对上年度有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发票抵扣的企业和开具废旧物资发票的经营单位要重点宣传),保证其在3月份申报期进行2月份所属期增值税申报时按新的口径反映。
对各类电子申报纳税人的申报软件的修改、升级工作,由市局信息中心负责落实。纳税人已购领的纸质纳税申报表可继续使用,但填报时必须按照规定对有关栏次的项目名称作相应修改,并据实填报。
此外,省国税局贯彻意见第五点明确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有关计算口径的调整,因我市已按此执行,故不再涉及修改问题。
三、关于纳税人端软件的下载(拷贝)和安装、信息的采集和上传途径、税务端软件的安装使用、“一窗式”票表比对的流程等,均比照运输发票抵扣信息采集的方式进行实施。其中一窗式”票表比对的具体口径按总局两个《稽核办法》的要求设计,软件的相应修改由市局信息中心负责进行。
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开具发票时,必须加盖财务印章和开票人专章,开票人专章由经营单位按照总局确定的式样自行刻制,印模报主管国税分局备案。此外,因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目前基本上采用手工方式开具发票,其在使用采集软件录入开票信息时容易造成差错,最终导致比对不符,为此,要特别提醒相关纳税人注意录入时仔细核对。
五、关于纸质资料的报送问题。
经请示省局明确,按照总局《稽核办法》的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送海关完税凭证和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抵扣的电子信息后,仍需报送相应的纸质《清单》。纸质《清单》可随纳税申报的纸质资料一并报送。采用电子申报方式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电子申报内容中要求的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明细和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抵扣明细不必重复录入,由电子申报系统自动导入采集的电子信息。
对于委托税务代理机构代理录入的纳税人和上门申报方式的纳税人,仍必需在月度增值税申报时向税务代理机构或主管分局(申报窗口)提供《清单》的纸质资料。
六、国税机关内部信息汇总上传的时限。
各县市局的基层分局应于每月申报期结束后3日内,将采集到的一般纳税人海关完税凭证和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抵扣电子信息汇总后上传到县市局;各县市局、市区各分局应于每月17日前,将采集到的海关完税凭证和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抵扣电子信息汇总后上传到苏州市局。各级存放文件的目录及操作方法,由市局信息中心确定和指导。
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苏国税函(2004)34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