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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银团贷款的主要方式
发表时间:2012-07-23 浏览次数:474

国际银团贷款最典型的分类方法是将其分为共同式银团贷款和参与式银团贷款两类。

(一)共同式银团贷款

1.共同式银团贷款的含义

共同式银团贷款,又称直接银团贷款或辛迪加贷款,是指在牵头行的组织下,各个贷款银行或者通过其代理人直接与借款人签订国际银团贷款合同,它们按照国际银团贷款合同所规定的统一条件贷款给借款人,并委托一家或者数家代理行统一负责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从贷款人发放贷款到借款人偿还款项,均由该银行统一办理。

2.共同式银团贷款的特点:

(1)牵头行身份的多重性

牵头行既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通常也是银团贷款的代理人

(2)各贷款银行权利与义务相对独立

共同式银团贷款的每个参与行所承担的权利与义务是独立的,没有连带关系

(3)银团参与行相对稳定

共同式银团贷款规定贷款行转让贷款中的权力受到限制

(4)代理行的责任明确

共同式银团贷款中,各参与银行的贷款是通过代理行来统一发放、收回和管理的,贷款合同中都明确规定了代理行的责任和义务

3.共同式银团贷款的特殊形式——俱乐部式贷款

在俱乐部式贷款,没有牵头行、没有代理行,各贷款银行平等地分配贷款份额,与借款人是直接的借贷法律关系。

参与俱乐部贷款的贷款银行所面临的风险就相对比较大

俱乐部贷款由于没有设立代理行,而且各贷教人所提供的贷款份额相同;没有有主要贷款人,一旦出现借款人违约等惰况,可能会导致贷款人之间难以取得一致的行动。

(二)参与式银团贷款

1.参与式银团贷款的含义

参与式银团贷款,通常由一家牵头行单独同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向借款人贷款,然后由该牵头行将参与贷款权分别转售给其他愿意提供贷款的银行。这些以后参加进来的贷款银行,就是参与行。他们持有的参与行证书作为债权证明。

2. 参与式银团贷款的参与方式

参与式银团贷款形式中,牵头行将贷款权利转让给其他参与银行的转让方式有:

(1)转贷款:参与银行在取得牵头行以借款人归还的贷款作为保证的前提下,直接贷款给牵头行,再由牵头行将此款项贷与借款人。

(2)债权让与:牵头行将贷款合同中规定的一部分贷款义务和权利一起转让给其他贷款银行,使受让银行取得贷款参与权,成为参与银行,而牵头行通过转让相应取得对等的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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