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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核准程序
发表时间:2013-05-03 浏览次数:253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依照下列程序审核发

行证券的申请:

(一)受理申请文件

收到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未按规定要求制作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

(二)初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

(三)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申请文件。

(四)核准

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五)证券发行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6个月内发行证券;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该事项对本次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影响的,发行证券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六)再次申请

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七)证券承销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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