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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核准
发表时间:2012-07-23 浏览次数:196

序号项 目内 容

1项目名称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核准

2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3项目类别行政许可

4文件编号

5事项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2、《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9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59号)。

6办理对象

及范围外资金融机构

7办理条件有短期外债的金融机构

8办理手续一、境内外资银行短期外债核准

申请材料: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的业务经营状况、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所申请外债额度的依据和资金用途);2、境外总行或地区管理部批准的对中国境内债务人的年度授信限额文件;3、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提供报送银监会的上年度境内合并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外国银行分行应提供报送银监会的分行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以及境内营业性分支机构上年度合并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4、与申请人流动性需要或资金用途有关的证明材料;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二、境内其他外资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核准

申请材料:按照同类中资机构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9办理流程(一)受理

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外汇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事项属于外汇局职权范围,但不属于本级机构受理的,应当即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告知其向有权受理的机构提出申请;

4、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6、申请材料属于外汇局廊坊市市中心支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7、依前款规定受理、不受理、不予受理或者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行章或者行政许可专用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通知。

(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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